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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的種類

民事權利的種類

(壹)人身權、財產權與綜合性權利

所謂綜合性權利是指由財產權與人身權結合所產生的壹類權利,其內容既包括財產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專屬性也不十分強烈。這類權利有三個:知識產權(具有財產權與人身權雙重性質)、繼承權(就其內容屬財產權,但通常基於身份關系而取得)和社員權(如公司股東的股東權、合作社的社員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業主權等)。

(二)絕對權與相對權

這是以義務主體是否特定以及權利的特點所作的分類。絕對權是指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壹定的行為即可實現並可對抗不特定人的權利,如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等。由於絕對權的義務主體不特定,故又稱對世權。相對權是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壹定的行為才能實現並只能對抗特定人的權利,最典型者莫過於債權。由於相對權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故又稱對人權。

(三)既得權與期待權

這是以是否已經取得為標準所作的分類。既得權是指權利人已經取得且可以實現的權利,期待權是指將來有取得與實現的可能性的權利。壹般的民事權利都是既得權。

(四)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從權利的基礎與前提,從權利依附於主權利而存在。所以,從權利隨主權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變更而變更、轉讓而轉讓、消滅而消滅(可參見《擔保法》第52、73、88條)。權利人不能在轉讓主權利的情況下而單獨保留從權利,也不能在拋棄主權利的情況下而單獨享有從權利。

(五)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六)原權利(合法事實引起的權利)與救濟權(責任請求權)

原權利是民事法律關系中存在的權利。救濟權是在原權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現實危險時的權利。救濟權是基於原權利而派生出的權利,其目的在於救濟被侵害的原權利。

(七)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與形成權P12

1.支配權―――是典型的絕對權

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物、人身利益與智力成果)並實現其利益的權利,典型者如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所謂的侵權,就是指侵犯支配權

其特點是:

(1)客體是特定的;

(2)權利主體是特定的;

(3)義務主體是不侍定的;

(4)實現不需要義務人的積極作為;

(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權常常是確認之訴的對象。

2.請求權―――是典型的相對權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

其特點是:

(1)具有相對性;

(2)具有非公示性;

(3)大多表現為實體權利。

請求權作為獨立的實體權利,連接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權利,因為民事訴訟可以分為三種,即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這三種訴訟中給付之訴是民事訴訟的核心,而給付之訴的基礎就是請求權。請求權可以獨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權利的內容(權能)。

請求權與債權的關系是:請求權是債權的主要內容,但債權又不限於請求權,債權的權能除了請求權之外,還包括“選擇、解除、終止等權能”。而且,債權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時,債權雖然減損了其強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而主張返還(《民法通則》第138條、《民通意見》第173條)。請求權既然可以是某權利的內容,說明它是基於基礎權利而發生的,有基礎權利,才能有請求權。

請求權在民法上的意義還在於,它確立了訴訟時效制度的範圍,從而使訴訟時效與取得時效之間有明顯的區別:壹般認為,訴訟時效適用的對象是請求權(只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和繼承法上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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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抗辯權

又稱異議權,是指對抗對方的請求權的權利。可以說.,請求權是矛,抗辯權是盾,抗辯權的功能在於延緩請求權的行使或使請求權歸於消滅。

(1)抗辯權的特征:

① 其行使以請求權的行使為前提,沒有請求權的行使,抗辯權自無必要行使。

② 抗辯權只能由法律明確規定而產生,約定的抗辯事由只能產生合同的權利,而不是抗辯權。

③ 抗辯權為私權,否行使完全由當事人來決定,不主動援引者視為放棄;法官不得主動依職權審查抗辯權是否存在。

④ 抗辯權的行使有壹定的期限限制,該期限要麽由法律規定,要麽推定為合理期限,但抗辯權沒有自己獨立的行使期間,因為抗辯權是依附於請求權而發生的,如果對方請求權合法成立,則抗辯權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對方的請求權不合法,則抗辯權也無必要行使。

(2)根據不同的標準,抗辯權可以分為不同類別:

①實體法上的抗辯權與程序法上的抗辯權:

②永久性抗辯權與延期性抗辯權:

註意: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對抗”而非否認對方的權利。抗辯權的行使以請求權存在且提出請求為前提。在未提出請求權的情況下,抗辯權無從行使。故而,在權利已消滅的情況下,不適用抗辯權。如甲欠乙1萬元,壹年後甲已償還,後乙又要求甲再給付1萬元,甲予以拒絕,否認自已欠乙1萬元的債務。這在性質上可稱否認權,不屬於抗辯權。

4.形成權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單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權利。

形成權必須通過行使才能產生效力,否則雖然權利人享有權利,但法律關系不會發生任何變動。形成權的行使不以相對人的同意為要件,故對相對人的影響甚大,只有及時行使才能使法律關系盡快明確,為此需要在法律上規定除斥期間。依此期間,權利人逾期不行使將導致權利的消滅。如果法律規定了該期間,即是形成權的存續期間;沒有規定的,依當人的約定期間;無約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間內行使,否則權利即告消滅(《合同法》第95條)。

形成權的行使還要遵循兩條規則:壹是不得附任何條件或期限(見《合同法》第99條第2款),二是壹經行使不得撤銷。因為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壹旦到達對方即生效,故無所謂撤銷。但在到達對方之前,意思表示尚未生效,故自然可以撤回。

(1)形成權具有下述特點:

① 形成權的行使表現為單方行為:

② 單方思表示壹經到達對方即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消);

③ 效力的產生不需要另壹方作出某種輔助行為或***同的行為;

④ 形成權不能與所依附的原權利分割而單獨轉讓;

⑤ 形成權的存在有壹定的除斥期間(《合同法》第95條)。

(2)形成權的分類:

通過訴訟行使的形成權(形成訴權;可變更可撤消的合同、合同保全中的撤消之訴、可撤消的婚姻)與非通過訴訟行使的形成權(單純形成權;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對人的撤消權、贈與人的任意撤消權和法定撤消權、違約合同解除權)

民事權利的本質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據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實施壹定行為或獲取壹定利益的法律 資格。民事權利的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即享有權利的人可以在法定範圍內直接享有某種利益,或實施壹定的行為;享有權利的人可以要求負有義務的人實施壹定的行為或是不實施壹定的行為;享有權利的人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請求法律予以保護。

民事權利是公民在社會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權利,也是與公民日常生活聯系最為密切的壹項權利。從權利的具體內容來分,民事權利主要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為客體、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如物權、債權等;人身權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為客體,並不體現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有些民事權利既有財產權性質,又有人身權性質,如 知識產權、繼承權等。

民事權利的行使

民事權利的行使是指權利人為實現自己的權利實施壹定的行為。權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實方式和法律方式兩種。事實方式,是指權利人通過事實行為行使權利;法律方式是指權利人通過 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權利。

權利行使應遵循以下兩項主要原則:

第壹,自由行使原則。權利行使是權利人的自由,自應依當事人的意思決定,他人不得幹涉。

第二,正當行使和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權利人應依權利的目的正當行使權利,遵循 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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