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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四大家族

在民法中,民事權利的學理分類為四種,即支配權、形成權、請求權和抗辯權,這四大權利是民法的任督二脈,弄清楚民事權利,就已經掌握了民法的精髓,其他的知識便能舉壹反三,融會貫通。

支配權

支配權,又稱管領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某種客體並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具有絕對性、特定性、直接性和排他性,典型的支配權有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

例如,張三享有自己手機的所有權,他可以任意處置自己的手機,可以丟掉也可以送人,但是除了張三之外的第三人都對該手機負有消極不作為的義務,即其他人有義務不去偷搶或者毀壞張三的手機。如果有人毀壞了張三的手機,就是侵犯張三的支配權,可以追究他的責任。

形成權

形成權,又稱變動權,是指權利人依單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權利。形成權必須通過行使才能產生效力,權利人享有該權利但不行使,不會影響現存的法律關系,典型的形成權有撤銷權、抵銷權、追認權、解除權、拒絕權、選擇權等。

例如,

15周歲的張三去商場購買價值10萬元的遊戲卡,由於其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此該購買行為效力待定,需要由張三的監護人來作出追認或者拒絕的意思表示,這個追認或者拒絕就是形成權,只要張三的監護人單方面行使就能使張三和商場的買賣關系發生或者消滅,不需要經過商場的同意。

請求權

請求權,是指要求他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權利。權利人不能對權利標的進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請求義務人配合,具有相對性、特定性和非公示性,典型的請求權就是債權。債權人自己無法實現債權,只能請求債務人履行壹定的給付義務才能實現債權。

例如,張三借給李四

10萬元,張三就對李四享有債權請求權,張三可以請求李四還款,也可以請求法院判決李四還款,但是不能直接到李四家中拿走放在桌上的10萬元(否則可能構成搶劫罪)。

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對抗權,狹義是指暫時或者永久對抗對方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是與請求權相對於的概念,形象比喻,是矛與盾的關系,請求權是

“矛”而抗辯權是“盾”,抗辯權以請求權的行使和承認對方請求權為前提。

抗辯權又分暫時性抗辯權和永久性抗辯權,暫時性抗辯權包括雙務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以及壹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只能

“暫時”可以進行抗辯,法定事由壹旦消除,債務人就不能再行使抗辯權,而永久性抗辯權因為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債權人可以永遠進行抗辯。

例如,張三借給李四

10萬元,過了5年後,張三向法院起訴要求李四還款,這筆債務已經過了3年訴訟時效,因此李四獲得了永久性抗辯權,李四可以拒絕履行還款義務,法院也無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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