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缺席審判的後果要視案件的性質而定。具體如下: 壹、被告缺席必須到庭的,可能會被拘傳。第壹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 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二、原告缺席的 按撤訴處理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原被告可以缺席的情況。 (壹)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壹條 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 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證據 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訴 。 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 起訴書 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