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互聯網侵權案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確定的原則,註重深入了解互聯網行業運行規律,正確把握互聯網技術特點,妥善處理權利保護與信息自由的關系、個人信息保護與個人信息利用的關系。通過案件的審理,以法治的手段實現開放、自由、規範、有序的互聯網秩序。
20.能夠單獨或者相互結合識別特定個人身份和行為隱私的信息,構成網絡公民個人信息。
公開利用公民個人信息,買賣、竊取等。,對其產生負面影響或者構成侵犯個人行為隱私的,可以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四、關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會議認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對維護人民群眾合法借貸關系、保護中小企業生存發展、維護國家金融安全、保障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在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時,應當嚴格審查事實,準確適用法律,重點把握以下問題:
(壹)關於典當行問題
21.典當行是壹種特殊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典當行作為壹種融資方式,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鼓勵和支持典當行在《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典當業務,典當利率和綜合費用應符合《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範圍,超出部分無效。
22.如果沒有典當,典當行已向當鋪開出當票或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典當合同無效。雙方的法律關系應按照民間借貸處理。
(B)關於身份問題
23.原告憑借條、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起訴後,被告對債權憑證的真實性有異議的,雙方均可申請司法鑒定。
雙方都不申請司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處理:
(1)被告對債權憑證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反駁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債權憑證的真實性存疑的,可以認定債權憑證的真實性。
(2)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債權憑證的真實性存疑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定債權憑證的真實性。
動詞 (verb的縮寫)房地產糾紛案件
會議認為,不動產糾紛審判壹直是民事審判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不動產糾紛審判工作對於保障民生、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經濟關系在很大程度上會表現為壹定的法律關系。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國家房地產政策調整,房地產糾紛必然會出現新情況、新變化、新問題。要做好不動產糾紛預判工作,提高民事審判工作的前瞻性和科學性。
(壹)關於合同的有效性
24.《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第二項不具有強制性。當事人僅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不符合規定條件而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壹般不予支持。
25.《物權法》第191條第2款對抵押財產轉讓合同的效力不具有強制性。壹方僅以抵押房地產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為由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壹般不予支持。受讓人因抵押登記未註銷而請求解除合同的,可以支持;受讓人要求轉讓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進行處理。
26.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確認個人或者企業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的合同,在不侵害社會公眾利益的前提下,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實際上是借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實際上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二)關於壹房多賣合同的履行。
27.在審理數起房屋買賣糾紛案件中,若數份合同有效,且各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壹般應按照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合法占有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的順序確定維權順序。惡意串通先登記的買受人的權利不能優先於已經合法占有房屋的買受人;變更登記和合法占有發生在預告登記的有效期內,登記的權利人或占有人的權利不能對抗預告登記權利人。銷售合同的成立時間,應當綜合考慮合同在主管機關的備案時間、合同中載明的簽訂時間以及有其他證據證明的合同簽訂時間等因素確定。
(三)關於房地產調控政策問題
28.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按揭貸款方式付款的,買受人以因按揭政策變更無法辦理按揭貸款為由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返還已收購房款或定金的,買受人經審查因按揭政策變更無法辦理約定的按揭貸款的,壹般應支持其申請。
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返還所收購房款或定金,該請求可以支持。
29.因房地產政策調控導致房價大幅波動,因房價明顯下跌或者出賣人快速擡高房價,當事人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或者補足房價款差額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維護房地產市場誠實交易秩序,並強調成立有效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30、要註重發揮司法審判在規範和規範房地產中介市場中的作用。房屋買賣雙方確實因經紀人的居間行為而訂立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明確約定以按揭貸款方式付款的,買受人因無法辦理約定的按揭貸款,或者因執行相應的住房限購政策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的,居間人以合同已訂立為由請求支付居間報酬的,壹般不予支持,但居間人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的合理費用的,應予支持。經紀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違規操作,惡意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支持經紀人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的請求;委托人要求中介賠償造成的損失的,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處理。
(四)關於以房抵債問題。
31.在債權債務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自願達成以房抵債協議並請求法院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防止當事人利用虛假訴訟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壹旦發現屬於虛假訴訟,應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32.當事人約定在還款期限前以該房屋清償債務,並明確約定還款後可以贖回債務,且雙方已按約定辦理了該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主張確認* * *根據以該房屋清償債務的約定享有該房屋所有權的,債權人應當履行清算義務。
33.當事人在債務清償後達成以房屋清償債務的協議,並已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後,壹方反悔要求確認以房屋清償債務的協議無效的,壹般不予支持。以房抵債行為屬於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變更或者可撤銷行為的,可以依法請求變更或者撤銷。
(五)關於“小產權房”問題
34.對於因建房占用耕地而未履行相關征地、征用手續而引發的合作房地產開發和房屋買賣合同民事糾紛,行政機關應首先解決被占用耕地的保護問題。在行政機關對非法占用耕地行為作出處理之前,人民法院不應直接審理民事糾紛。
(六)關於農村房屋買賣糾紛的處理。
35.現階段,我國城鎮化仍處於較低水平,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宅基地具有很強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性質。完全放開宅基地使用權限制的條件尚不具備。對於已經確定宅基地流轉試點地區的,因抵押擔保、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產生的糾紛,可以按照國家政策即相關指導意見處理。非試點地區宅基地流轉,農民將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給城鎮居民或者不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壹般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後,買受人可以要求返還購房款,並支付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買受人對房屋進行了改建或者裝修的,也可以要求賠償改建或者裝修費用。
六、關於物權糾紛案件
會議認為,物權法是中國的重要支柱法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對於明確財產歸屬、充分發揮財產作用、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具有重要作用。當前,要重點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壹)關於訴訟時效
36.已合法占有轉讓標的物的受讓人請求轉讓人辦理物權變動登記的,已登記的權利人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利害關系人請求確認物權歸屬或者內容的,權利人請求排除妨礙和危險的,當事人不得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不予支持。
37.被繼承人死亡後,被繼承人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財產,其他繼承人以訴訟時效為由主張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關於業主個人訴訟問題
38.住宅小區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主張小區公共部分的權利的,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認定個別業主不符合起訴條件。但是,個人業主征集其他業主簽名,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符合《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抵押權與購房人住房擔保權的沖突。
39.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商以在建工程抵押取得銀行貸款後,與買受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故房地產開發商不能償還銀行貸款,抵押權人請求人民法院行使抵押權不予支持;買受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購房權利優先於銀行按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關於土地補償費的分配
40、在審理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時,涉及相關權利主體範圍的界定,應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內,綜合考慮當事人的生產生活狀況、戶籍狀況以及農村土地對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認定。重點考慮當事人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審慎認定其權利主體資格喪失,依法保護婦女兒童和農民工合法權益。
41,同壹個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為了便於耕種管理,對已取得的承包地進行交換,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因未簽訂書面協議或未將合同報備案而無效。互換協議履行後,壹方不得以互換期限未約定為由,隨時主張終止互換協議。調劑合同的剩余期限由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確定,在承包期內不得終止調劑合同。
七、關於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會議認為,做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審判工作,對於確保建設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農民工等弱勢群體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在經濟結構調整的新形勢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仍將居高不下。要貫徹落實《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進壹步深化對以下問題的認識:
(壹)關於合同的有效性
42、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手續的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發包人取得相應審批手續或者施工得到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43、維護通過招標簽訂的中標合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任意壓縮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約定,應當認定無效。對於協議無效後的工程價款結算,應按《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關於工程價格問題
44、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簽訂變更工期、工程價格、工程性質等的協議。,將影響中標結果的實質性內容,導致合同雙方在實質性內容上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發生重大變化的,視為變更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45.中標人作出的以明顯低於市場價購買合同約定的房地產、無償建設房屋設施、盈利、向建設方捐款等承諾,也應當視為變更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對於變更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工程價款結算,依據《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的規定,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46、建設項目開始後,由於設計變更、建設項目計劃指標調整等客觀原因。、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往來函件和簽證預約記錄等方式改變工期、工程價款和工程性質,不應視為改變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47.當事人就建設工程訂立的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後,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建設工程不存在規劃變更、工程量增加、建設標準提高的,應當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的精神結算工程價款。 參照當事人的合同約定,且實際施工方申請造價鑒定並據實結案的請求,壹般不予支持。
48.當事人就同壹建築工程訂立的多個施工合同,視為無效。結算工程價款時,應參照雙方約定並實際履行的合同進行結算。無法確定雙方真實約定並實際履行合同的,結合締約過失、已完成工程質量、利益平衡等因素,分攤兩個以上合同的差額確定工程價款。
49、根據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當事人要求將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報告或者財務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壹般不予支持。
合同約定以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意見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應當遵循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將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確定為真實有效的審計結論。承辦人提供證據證明審計機關的審計意見不真實、不客觀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許當事人補充鑒定、重新審查或者補充質證,以糾正審計意見中的瑕疵。上述方法不能解決的,應當允許當事人申請工程造價鑒定。
50.實際施工人對與其無合同關系的分包人、分包人、總承包人、發包人提起的訴訟,應當嚴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審查,不得隨意擴大《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適用範圍,並明確發包人僅在未支付工程價款的範圍內嚴格按照相關司法解釋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51.實際施工人借用施工企業資質或者掛靠施工企業投標,建設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發包人依據《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壹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主張投標施工企業與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質量保修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52.第壹種意見:發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承包人提前放棄優先購買權,承包人提起訴訟確認上述約定無效的,在確定放棄真實意思的基礎上,人民法院對承包人的請求不予支持。
第二種意見:發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承包人提前放棄優先購買權,承包人提起訴訟確認上述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3.第壹種意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實際施工人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請求對其承擔的建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應予支持。
第二種意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實際施工人請求優先受償所承擔的建設工程,不予支持。
八。勞動爭議案件
會議認為,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妥善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用人單位生存發展,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具有重要意義。按照今年3月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的要求,堅持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要把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維護用人單位生存發展並重,避免殺雞取卵,嚴格區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避免勞動關系泛化。
(壹)關於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的“銜接”
54.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未提出超過仲裁申請期限的抗辯,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實質性裁決後,當事人在訴訟階段以超過仲裁申請期限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以超過法定時效期限為由,決定不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是否超過法定時效期間,但當事人在訴訟期間未對仲裁申請進行抗辯的除外。
55.當事人申請仲裁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勞動人事仲裁機構自動撤回仲裁後,當事人再次申請仲裁,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拒絕出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確有不合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56.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裁決後,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壹案件受理立案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先將案件移送受理立案的基層人民法院。
57、在訴訟過程中,除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相反證據外,當事人否認仲裁程序認定的事實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8.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不服裁決、決定、通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59.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但用人單位未繳納或者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對繳費年限、繳費基數有爭議的,人民法院通知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解決。
(二)關於勞動合同履行的問題
60.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以“末位淘汰”或者“競爭上崗”等方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的,應予支持;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61.勞動者因見義勇為受傷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62.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發包給承包人,承包人將其分包或者轉包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聘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發包人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3.壹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壹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對勞動者進行認定。
第二種意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但是,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九、關於民事審判程序
司法公正主要是程序公正。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司法公正的認知和感受,很大程度上來自於他們所參與的訴訟活動。要以學習貫徹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為契機,進壹步強化民事審判的程序意識,確保程序公正。
關於證人出庭作證的問題
64、要認真落實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關於證人出庭作證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當事人申請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未經法庭通知或者準許,證人不得出庭作證。法院通知或者允許證人出庭作證的,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預交的出庭作證費用,不得直接向證人交納。
65.當事人對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部分進行全面審查,嚴格把握,不同程度地解決當前審判實踐中隨意啟動重新鑒定的問題。應當嚴格執行專家證人出庭的規定。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提問。
(二)關於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66.代理人作為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出庭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其身份的證據之壹:1。當事人繳納社保的記錄證明;2、當事人定期支付工資、銀行憑證或定期工資領取記錄等。
(三)沒有參加第壹審訴訟。
67.第壹種意見: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沒有參加壹審訴訟,且雙方當事人約定二審合並審理的,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壹並判決。
第二種意見:在第壹審程序中,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沒有參加訴訟,當事人各方同意在第二審程序中壹並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就發回重審。
(四)關於刑事與民事的交叉問題。
68.人民法院在審理不動產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等民事案件中,發現與民事案件相關但不具有同等效力的線索和材料。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事案件,但應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69.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發現存在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嚴格按照“兩院壹部”發布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70.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被告人或者第三人要求將民事案件按照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處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檢察機關報案,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檢察機關。人民法院認為民事案件不以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為依據的,應當繼續審理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必須以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為依據的,應當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
會議強調,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針對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了壹些處理意見並形成會議紀要,對於及時滿足現實需要,在壹定程度上統壹審判思路、標準和尺度,有效化解矛盾,無疑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民法院必須貫徹這次會議精神。當《紀要》提出的壹些意見得到充分積累並被證明可行時,最高人民法院將及時制定司法解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也要結合本地實際,謀劃新形勢下的民事審判工作,爭取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有新發展、新成績、新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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