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壹庭民二庭民三庭區別如下:
壹、民事審判壹庭:負責審理第壹、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人身權利、房地產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案件;負責指導基層人民法庭工作;負責牽頭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進行指導;負責審批基層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二、民事審判二庭:負責審理第壹、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人身權利、房地產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案件;負責審理合同、證券、票據及破產案件;負責審理申請撤銷仲裁的案件;負責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進行指導。
三、民事審判三庭:負責審理第壹、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人身權利、房地產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案件;負責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負責審理知識產權案件;負責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進行指導。
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某壹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即告終結的制度。法院審判案件,就審判程序而言是兩審終審制,就法院體系而言是四級兩審制。兩審終審制,就是壹起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終結審判的制度。也就是說,地方各級法院對於按照審判管轄 權的規定對由它審判的第壹審(初審)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以後,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上訴;若同級的檢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壹級法院提起抗訴。上壹級法院有權受理針對下壹級法院第壹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上訴或抗訴,有權經過對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改變或維持第壹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這時,上級法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就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審級制度的實質是要求審判必須按審判程序嚴格進行,不得越級審理案件。
兩審終審制度主要針對發生了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訴訟案件,這裏強調訴訟案件,法院審理的案件分為兩類,壹類是需要經過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的訴訟案件,另壹類是非因民事法律關系發生具體爭議而請求法院確認壹定的事實狀態的非訴訟民事案件。針對訴訟程序適用兩審終審制度,而非訴訟民事案件適用壹審終審,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
民事訴訟壹審二審的聯系是壹審是二審的前提,二審是壹審的繼續。若壹審調解達成協議或不上訴均不會發生二審。民事訴訟的壹審和二審在審級、審批發生原因、審判程序、任務、審理期限以及裁判效力等方面都存在著顯著的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可以設必要的專業審判庭。法官員額較少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綜合審判庭或者不設審判庭。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可以設綜合業務機構。法官員額較少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可以不設綜合業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