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壹、當事人舉證
第壹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壹)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並生效的壹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壹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壹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七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第八條訴訟過程中,壹方當事人對另壹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壹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除外。
對壹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壹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並詢問後,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
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並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第九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壹)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壹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壹)、(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第十壹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第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
第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壹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註明證據的名稱、份數和頁數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壹)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壹)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壹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十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復制件。是副本或者復制件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
第二十壹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復制品或者照片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第二十二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提供復制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經過。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保全證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壹)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第二十八條壹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壹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壹)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
(二)委托鑒定的材料;
(三)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五)明確的鑒定結論;
(六)對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
(七)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應當制作筆錄?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的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對於繪制的現場圖應當註明繪制的時間、方位、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
第三十壹條摘錄有關單位制作的與案件事實相關的文件、材料?應當註明出處?並加蓋制作單位或者保管單位的印章?摘錄人和其他調查人員應當在摘錄件上簽名或者蓋章。
摘錄文件、材料應當保持內容相應的完整性,不得斷章取義。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