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92條、第93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 訴訟 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 知識產權 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 采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第壹,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第二,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第三,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 第四,訴訟中財產保全壹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後,必須在十五天內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 民訴法 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並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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