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權益
(1)個人權利
人身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割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1.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賦予其法律人格,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需的權利。主要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需要特別的是,《民法通則》第109條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這說明法人和非法人都足以享有人格權。
2.身份權。身份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據壹定的行為或關系而發生的壹種民事權利。包括對自然人的榮譽權,因婚姻家庭關系產生的監護權、親權、配偶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姓名權、榮譽權、名譽權等。
(2)個性興趣
隨著侵權責任保護範圍的擴大,保護的對象除了特定的人身權之外,還包括壹些合法的人格利益。總的來說,由於缺乏必要的要素,這些利益還沒有上升為權利。然而,他們是人權的來源,是權利的補充,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這些人格利益在理論上壹般被稱為“壹般人格權”。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也將“壹般人格權糾紛”作為人格權糾紛類目下的壹個獨立的案件受理理由。《民法通則》第109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這是壹般人格權的規定。其中,人身自由廣義上是指公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獨立行為的自由,包括結社自由、居住自由、受法律保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婚姻自主權等。人格尊嚴是指公民基於其所處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工作環境、家庭關系等客觀條件,對自己或他人的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的理解和尊重。此外,《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的自然人個人信息保護也屬於壹般人格權的規定。
二、財產權益
物權主要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知識產權、股權和繼承權。其中,所有權是對標的物完全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用益物權是在壹定範圍內對他人所有的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我國用益物權的種類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海域使用權、采礦權等。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或權利上設定的物權。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創造的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繼承權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需要指出的是,知識產權和繼承權除了財產權之外,還有壹定的人身權。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權益
(壹)死者人格的利益
自然人死亡後,雖然不再享有權利,但其名譽、姓名、肖像中的社會利益因素仍應受到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規定,“以死者的遺體、骸骨及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提起訴訟的,死者的近親屬為當事人。”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對英雄名譽的保護,已經涉及到對國家和民族優秀文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保護。
(2)經濟效益
主要包括純經濟損失和利益。所謂純經濟損失,是指除人身傷害和有形財產損失以外的其他經濟損失。?比如因為有人違章駕駛,造成交通堵塞,車後司機延誤航班,造成財產損失。因為侵權人往往得不到純粹的經濟損失,所以很難確定實際受害者的範圍和損失的大小。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很難確定這類財產的利益和損失的大小。因此,大多數情況下,侵權責任並不保護此類財產利益,以維護社會主體的行為自由。但是,如果行為人能夠預見甚至故意造成純經濟損失或者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行為人仍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利益占有除了純粹的經濟利益損失之外,還忽視了本應保護的經濟利益。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占有人因侵害合同關系而導致占有的,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3)環境權益
環境是公民作為生物個體生存的基本物質條件和空間,也是人類生存的必要條件。從有關國際組織的宣言和域外立法來看,普遍強調人類有享受良好生活環境的權利,有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莊嚴責任。目前,世界各國都廣泛接受了環境保護的理念,逐步實現了環境權益的法制化,並規定了相應的程序保障機制。所謂環境權益,是指民事主體對良好的環境質量所享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