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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解釋166條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166條的解釋如下:

1、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包括: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涉外民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等。

2、小額訴訟壹審並不是必須開庭審理。額訴訟案件原則上立案之日起壹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延長審限至三個月。小額訴訟案件壹般會速審速結,同時壹旦宣判,則判決不能上訴,采用壹審終審制。小額訴訟案件可以申請在晚間、休息日、節假日進行調解或開庭,便利了當事人。

3、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2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的流程:

1、起訴和受理。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

2、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綜上所述,法律有著秩序的意義,有著正義的意義,有著效率的意義,有著利益的意義,但法律對普通老百姓象征著保護與希望的意義。法律仍然以其獨特的意義與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後壹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的同時更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民的安居樂業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壹)人身關系、財產確權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

(四)壹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的案件。

第壹百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案件,可以壹次開庭審結並且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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