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明知是假貨還大量購買,為了索賠是不構成犯法的,是消費者的正當權利,最主要的問題是賣假貨。買到的假貨是壹般物品,可以獲得三倍賠償。如果是食品,可以要求十倍賠償。知假買假是指消費者在明明知道即將購買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貨的情況下,仍然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行為。其中的“假”是假貨之意,包括冒牌商品,有的消費者明知道是冒牌商品仍然要購買,是因為價錢便宜。自古以來真不二價。冒牌偽劣商品具有價格欺詐,誤導消費者把假貨與正品比價,欺騙、誘導消費者與其交易。假冒偽劣商品是指商品的質量沒有達到國家質量管理法規所規定的標準的商品,假冒偽劣商品不單指商品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符合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及使用性能的國家質量標準、行業標準,即不合格產品;還包括該商品所內涵的知識產權(如商標權等)的使用沒有獲得合法所有權人的許可,即假冒商標等知識產權的商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