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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分為四部分:(1)適用範圍;(二)合同的成立;(三)商品銷售;(4)最後條款。全文***101。公約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公約的基本原則。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平等互利、兼顧不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是實施、解釋和修訂《公約》的基礎,也是處理國際貿易關系和發展國際貿易關系的準則。

2.適用範圍。第壹,公約只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即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但明確規定公約不能適用於某些貨物的國際買賣。第二,本公約適用於雙方當事人營業地均在締約國的合同,但如果根據適用於該合同的沖突規範,壹締約國的法律應適用於該合同,則《銷售合同公約》也應適用於這種情況,無論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否在該締約國。在這方面,締約國可以在批準或加入時聲明保留。第三,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不適用本公約。(適用範圍不允許締約國保留)

3.合同的訂立。包括合同的形式以及要約(要約)和承諾(承諾)的法律效力。

4.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壹、賣方責任主要表現在三項義務:交付貨物;移交所有與貨物相關的文件;轉讓貨物的所有權。第二,買方責任主要表現為兩項義務:支付貨物價款;收集貨物。第三,詳細規定買賣雙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第四,規定了風險轉移的幾種情形。第五,明確了根本違約和預期違約的含義以及發生這種情況時雙方應履行的義務。第六,明確了免稅依據的條件。

補充:

CISG: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根據聯合國大會授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會議(維也納會議)於1980年3月65438日至4月1日在奧地利維也納舉行,有62個國家的代表參加。該公約在這次會議上獲得通過。1988公約在達到法定批準國數量後生效。中國於1986年2月向聯合國秘書長遞交了公約批準書,成為公約締約國。但我們加入公約時,根據第95條和第96條的規定,我國對公約第11條和第1條第1款B項作出保留。

編輯此段落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4月1980日訂於維也納)

本公約締約國,

銘記聯合國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通過的關於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決議

廣泛的目標,

考慮到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展國際貿易是促進國家間友好關系的壹個重要因素,

據認為,采用考慮到不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國際銷售合同統壹規則將

它有助於減少國際貿易的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我們特此達成如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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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部分適用範圍和壹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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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適用範圍

第壹

(1)本公約適用於營業地位於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者

(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壹締約國的法律。

(2)當事人的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事實,如果從合同開始或在合同訂立前的任何時候或

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或當事人披露的信息都是隱形的,不應予以考慮。

(3)在確定本公約的適用時,當事人的國籍以及當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業性質。

,不應該考慮。

第二

本公約不適用於下列銷售:

(a)出售為個人、家人或家庭使用而購買的貨物,除非賣方以前已訂立合同。

在等待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也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為任何此類用途而購買的;

(b)拍賣銷售;

(c)依法強制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出售;

(d)出售債券、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

(e)出售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

電力銷售。

文章

(1)供應待制造或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視為買賣合同,除非訂購貨物的壹方。

人們保證供應這種制造或生產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約不適用於其絕大部分義務在於提供勞務或其他服務的壹方所提供的貨物。

合同。

第四條

本公約僅適用於銷售合同的訂立以及由此類合同產生的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特別是,本公約與以下方面無關:

(a)合同或其任何條款或任何慣例的有效性;

(b)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的可能影響。

第五條

本公約不適用於賣方對貨物給任何人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

第六條

在第12條的條件下,雙方均不得適用本公約,或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定。

或者改變它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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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總則

第七條

(1)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本公約的國際性,促進其適用的統壹,並

在國際貿易中遵守誠信的必要性。

(2)凡本公約範圍內的問題未在本公約中明確解決的,應根據本公約所依據的問題解決。

壹般原則解決,在沒有壹般原則的情況下,應按照國際私法準據法的規定來解決。

第八條

(1)就本公約而言,壹方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他行為應根據其意願來解釋。

解釋,如果對方已經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這個意思。

(2)如果上壹款的規定不適用,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他行為應符合a

另壹方同樣合格合理的人也是這種情況,應該以應有的理解來解釋。

(3)在確定壹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壹個通情達理的人應當具有的理解時,應當進行適當的檢驗。

考慮到所有相關事實,包括談判情況、任何習慣做法和雙方當事人之間確立的慣例。

以及雙方的任何後續行動。

第九條

(1)雙方約定的任何慣例以及雙方之間建立的任何慣例對雙方都是有害的。

各方都有約束力。

(2)除非另有約定,雙方當事人應被視為已默認其合同或契約。

適用雙方已經知道或應該知道的慣例,並且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中壹直是相關的。

特定貿易中涉及的類似合同的當事人廣為人知,並經常被他們遵守。

第十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

(a)如果當事人有壹個以上的營業地,與合同及其履行關系最密切的營業地。

考慮到雙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所知道的情況,營業地應為其營業地。

道或設想的情況;

(b)如果當事人沒有營業地,應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

第十壹條

銷售合同不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或證明,也不受任何其他形式條件的限制。

銷售合同可以通過包括見證在內的任何方式證明。

第十二條

本公約第11條、第29條或第二部分允許銷售合同或其修改或通過協議終止。

,或任何要約、承諾或其他意向是以書面以外的任何形式作出的規定均不適用。

如果任何壹方當事人的營業地位於根據本公約第96條作出聲明的締約方。

在國內,雙方不得減損本條款或改變其效力。

第十三條

就本公約而言,“書面”包括電報和電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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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合同的訂立

第十四條

(1)向壹個或多個特定人員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他們非常明確並列出。

當要約被接受時,表明要約人將受其約束,即為要約。貨物是否被清楚地陳述和說明的建議

明確或隱含地指定數量和價格或者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是相當確定的。

(2)不是向壹個或幾個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只應被視為提出起拍價的邀請,除非

提出建議的人明確表示他有相反的意圖。

第十五條

(1)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壹項要約,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是在要約交付之前發出的。

在要約人送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送達受要約人。

第十六條

(1)在合同訂立之前,要約可以撤銷,如果撤銷通知發給受要約人作出承諾。

在妳知道之前,把它傳遞給受要約人。

(2)但是,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不得撤銷:

(a)要約規定了接受要約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或者

(b)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受要約人已經符合

根據對提議的信任行事。

第十七條

壹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在拒絕通知到達發盤人時終止。

第十八條

(1)受要約人以聲明或者其他行為表示同意要約,即接受、沈默或者不能做。

感動本身不等於接受。

(2)對要約的接受於同意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如果正在發送同意通知

在合理期間內,未在要約人指定的時間內送達要約人的,為承諾。

它變得無效,但必須適當考慮交易的情況,包括要約人使用的通信方法的速度。

秩序。配發的價格必須馬上接受,除非情況不同。

(3)但是,如果是根據要約或者按照當事人之間的既定慣例和習慣做法發行的,

投標人可以做壹些行為,如與交付貨物或支付價款有關的行為,以表示他的同意,而無需

通知應當發給要約人,承諾自行為作出時生效,但該行為必須符合前款規定。

在設定的時間內完成。

第十九條

(1)接受要約但包含添加、限制或其他變更的回復,為拒絕要約。

,並構成還價。

(2)但是,表示接受要約但含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添加或不

相同的條款和條件不會實質性地改變要約的條款和條件,除非要約人口頭上或在壹段時間內沒有過度的延遲。

反對它們之間差異的書面通知仍然構成接受。如果要約人沒有提出異議,合同條款

它受要約條款和接受通知中包含的變更的約束。

(三)貨物的價格、付款方式、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以及壹方當事人的權利

對方責任範圍或爭議解決的附加或不同條件等。,均視為重大變更。

更多要約條款。

第二十條

(1)在電報或信函中規定的接受期內,報價人從電報送達或信函中規定的時間開始發送信息。

從信件的日期開始,如果信件中沒有規定發送日期,則從信封中規定的日期開始。要約是通過電話、電

以傳真或其他快捷通訊方式約定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起計算。

(2)計算承諾期時,承諾期內的法定節假日或非營業日應計算在內。但是

如果接受通知未能在接受期的最後1天到達要約人的地址,因為它在要約人當天營業。

如果地點是法定假日或非營業日,受理期限應順延至下壹個營業日。

第二十壹條

(1)逾期承諾仍具有承諾的效力,如果要約人毫不遲延地口頭或者書面表達了這壹意思。

見對受要約人的通知。

(2)如果包含逾期承諾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其被正常且及時地送達。

如果發送給要約人,逾期承諾具有承諾的效力,除非要約人不遲延。

口頭或書面告知受要約人他認為要約無效。

第二十二條

如果撤回通知在接受生效之前或同時到達發價人,接受可以撤回。

第二十三條

根據本公約規定對發價的接受生效時,合同即告訂立。

第二十四條

為本公約本部分的目的,要約、承諾聲明或任何其他“到達”另壹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口頭通知對方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當面送交對方或其營業場所或通訊地址,如無業務。

地或郵寄地址應寄往對方的經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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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貨物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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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總則

第二十五條

壹方違約的結果,如給對方造成損害,實際上是剝奪。

根據合同他有權期待的是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約方沒有預料到。

明知和壹個同樣資質的通情達理的人處於同樣的境地,也沒有理由去預測這個結果。

第二十六條

宣告合同無效的聲明必須在生效前通知另壹方當事人。

第二十七條

除非本公約本部分另有明確規定,有關締約國應按照本部分的規定,以適合情況的方式作出決定。

在發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知後,該通知被延遲或錯誤送達,或未能送達。

,並不使當事人喪失依賴通知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如果按照本公約的規定,壹方有權要求另壹方履行義務,法院應

沒有義務作出判決並要求具體履行這壹義務,除非法院根據自己的法律不屬於公眾。

關於類似銷售合同的範圍願意這樣做。

第二十九條

(1)合同可以通過雙方協議修改或終止。

(2)規定根據協議的任何變更或終止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的書面合同,不得基於其任何

其方式根據協議變更或終止。但是,如果壹方的行為受到另壹方的信任,

,不允許遵守這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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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賣方的義務

第三十條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壹切單據並進行轉讓。

貨物所有權。

第壹節貨物交付和文件移交

第三十壹條

如果賣方沒有義務在任何其他特定地點交貨,他的交貨義務如下:

(a)如果銷售合同涉及貨物運輸,賣方應將貨物交給第壹承運人裝運。

交給買家;

(b)如果合同涉及特定的貨物或從特定的存貨中提取,在上壹款未指明的情況下。

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的已提取或尚待制造或生產的未指明的貨物。

如果貨物在或將在某壹特定地點制造或生產,賣方應在該地點交貨。

由買方處置;

(c)在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訂立合同時在其營業地將貨物移交給買方。

第三十二條

(1)如果賣方根據合同或本公約的規定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但貨物沒有交付。

如果貨物有標記,或有關合同通過裝運單據或其他方式明確表明,賣方必須向買方發送壹份清單。

交貨通知。

(2)如果賣方有義務安排貨物的運輸,他必須訂立必要的合同,按照通常的時間表運輸貨物。

運輸條件,通過適合情況的運輸工具將貨物運輸到指定地點。

(3)如果賣方沒有義務為貨物運輸保險,他必須應買方要求向買方報告。

買方提供所有可用的必要信息,以使其能夠辦理該保險。

第三十三條

賣方必須在下面規定的日期交貨:

(a)如果合同中規定了日期,或從合同中可以確定日期,則應在該日期交貨;

(b)如果合同中規定了壹段時間,或者可以從合同中確定壹段時間,除非情況表明應當如此

除買方選擇的日期外,應在該期間的任何時間交貨;或者

(c)在其他情況下,貨物應在合同訂立後的合理時間內交付。

第三十四條

如果賣方有義務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他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日期進行。

交出這些文件。如果賣方在那個時間之前已經移交了這些文件,他可以在那個時間到達。

在貨物到達前糾正單據中的任何不符之處,但這壹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損失

合理的不便或不合理的費用。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規定的索賠權利。

什麽權利?

第2節貨物符合性和第三方要求

第三十五條

(1)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符合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必須與合同相符。

包裝或按規定的方式包裝。

(2)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貨物除非符合下列要求,否則為合同。

不壹致:

(a)貨物適合於相同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貨物適合於在訂立合同時明示或暗示通知賣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

情況表明,買方並不依賴賣方的技能和判斷,或者這種依賴對他來說是不合理的;

(c)貨物的質量與賣方提供給買方的貨物樣品或型號相同;

(d)貨物應按照類似貨物的通用方式包裝,或者,如果沒有這種通用方式,貨物應按照。

以足以保存和保護貨物的方式包裝貨物。

(3)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貨物不符合同,賣方沒有必要這樣做。

按照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

(1)當風險轉移到買方時,賣方應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處理任何不符點。

對合同情況負責,即使這種不符合在該時間之後變得明顯。

(2)賣方還應對前款所述時間之後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負責,例如

如果這種不符合同是由於賣方違反了他的壹項義務,包括違反了下列有關條款

貨物將繼續適用於其通常用途或特定用途,或將保持特定的質量或特性。

任何保證。

第三十七條

如果賣方在交貨日期之前交付貨物,他可以在該日期到來之前交付任何缺少的部件。

或彌補已交付貨物的不足,或交付替換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已交付貨物,或

已交付貨物的任何不符之處應予以補救,但該權利的行使不應使買方遭受損失

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費用。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規定的索賠權利。

任何權利。

第三十八條

(1)買方必須根據情況在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請他人檢驗貨物。

(2)如果合同涉及貨物運輸,檢驗可以推遲到貨物到達目的地後進行。

(3)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轉運或買方需要再次裝運貨物,沒有合理的機會對其進行檢驗。

賣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應該知道這種轉運或轉船的可能性,而商檢可能會延誤貨物的到達。

事物到達壹個新的目的地。

第三十九條

(1)買方發現貨物不符,必須是在發現或應當發現不符後的合理時間內。

通知賣方並解釋不符的性質,否則將失去聲稱貨物不符的權利。

(2)無論如何,如果買方未能在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內使貨物不符合同規定,

通知賣方,他就失去了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除非這壹時限與合同規定的保證期相壹致。

不匹配。

第四十條

如果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就意味著賣方知道或不可能知道但沒有通知買方。

壹些事實,賣方無權援引第38條和第39條的規定。

第四十壹條

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是任何第三方都不能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除非買方同意。

意在根據此類權利或要求收取貨物。但是,如果此類權利或要求是基於工業產權的,

或其他知識產權,賣方的義務應符合第42條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1)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制造的,不能依據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主張權利。

有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賣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這些權利或要求。

有限,此類權利或要求基於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

基本:

(a)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計貨物將在某個國家轉售或用於其他目的。

,根據貨物將被轉售或用於其他目的的國家的法律;或者

(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

(2)賣方在前款中的義務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a)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這項權利或要求;或者

(b)該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於賣方遵守技術圖紙、圖樣,

程序或其他規範。

第四十三條

(1)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的權利或者要求的,

將這壹權利或索賠的性質通知賣方將失去援引第41條或第42條規定的權利。

(2)如果賣方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以及這種權利或要求的性質,他沒有權利幫助。

引入上壹段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盡管有第39條(1)和第43條(1)的規定,如果買方未能

如果給予所要求的通知有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第五十條的規定降低價格,或要求賠償利潤損失。

損害賠償。

第三節賣方違約的救濟

第四十五條

(1)如果賣方未能履行合同和本公約規定的任何義務,買方可以:

(a)行使第46至52條規定的權利;

(b)根據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要求損害賠償。

(2)買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不應因其行使而受到其他補救措施的限制。

失去的權利。

(3)如果買方對違約采取了某種補救措施,法院或仲裁庭不應給予賣方任何寬限。

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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