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商品進入流通和消費領域都存在兩個利益問題。文化產業為什麽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首先,由於其他商品滿足人的物質需求,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不僅具有商品和經濟的屬性,還具有精神和意識形態的屬性,滿足人的文化、精神和心理需求,必然影響人的思想、意識、觀念、心理和行為。其次,各國文化的相互影響必然會反映在文化產業中。早在198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對文化產業的作用就有兩種不同的看法:壹種認為文化產業帶來了希望,大眾傳媒是文化對話的工具和手段,文化對話是和平的基礎;另壹種強調文化產業可能會帶來副作用,可能會損害原有的文化和生活態度。
在這種形勢下,我們應該充分認識發展文化產業的戰略意義,同時認識到文化產業的雙重性質。面對世界文化多樣性,我們要按照黨的十六大關於“大力發展先進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文化落後,堅決抵制腐朽文化”的要求,趨利避害,揚長避短,不斷發展中國文化特色,借鑒人類文明成果,堅持文化創新精神,不斷提高我國文化產業的整體實力和競爭力。
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都是通過市場實現的。
沒有市場,就沒有文化產業。只有通過市場的具體運作,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經濟價值才能得以實現,社會效益才能得以體現。因此,兩個效益要統壹在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載體上,要在市場運作中實現。當然,這裏所說的文化產品,並不包括壹些需要國家重點扶持和保護的、強調社會效益的文藝門類,這是不能用市場的大小或經濟效益來衡量的。為了使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達到兩個效益的統壹,生產者必須遵循藝術生產規律和市場經濟規律,克服生產目的和消費對象不明確的不正常現象,為創作而創作,為領導而生產,根據群眾多樣化、多層次的精神文化需求決定是否生產文化產品。如果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在市場上不受歡迎,沒有市場,自身的經濟價值都無法實現,還怎麽談社會效益!因此,衡量壹個文化企業成功與否的壹個重要標誌,就是是否有好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受到市場的歡迎和消費者的接受。
守住文化產業鏈上遊對堅持社會效益非常重要。
中國的文化產業有幾個重要的方面,是我們在談社會效益時應該面對的現實和出發點。
壹是我國文化產業初步形成了演出業、影視業、音像業、文化娛樂業、文化旅遊業、網絡文化業、書報業、文物藝術品業和藝術培訓業。第二,文化產業與傳統文化的主要區別在於,其文化產品的生產和文化服務是通過產業鏈相互聯系的。整個行業包括原創、寫作、編劇、設計等等。中遊包括加工、生產、制作、包裝等;下遊包括流通、批發、銷售等等。這個產業鏈分工細致,結構嚴謹,環環相扣,反應壹致。但上中下遊的性質、功能和任務明顯不同,對社會效益的責任也不同。第三,文化產品和服務的社會效益主要滲透在內容上。如電影、電視劇、視聽節目、舞臺劇等。,導演、攝影、攝像、演員等藝術制作的因素固然重要,但真正決定作品內容的是作者和編劇。第四,目前,中國仍然保留壹些文化產品和服務生產的行政審查制度和分級負責制度。審核、編輯、剪輯決定了壹些文化產品和服務最終能否進入市場。第五,文化機構也有政府撥款,其重要任務應該是弘揚政府倡導的主流文化,而文化企業尤其是民營文化企業主要是市場化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所以必須追求經濟利益,否則無法生存。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堅持社會效益要求區分不同情況,區分不同對象,根據不同層次提出不同要求。把社會效益放在第壹位,應該是創作者、政府管理部門、文化產業鏈上遊、文化機構的責任。讓百貨商店的經理檢查工廠產品的質量,讓賣報紙的老太太檢查報紙的社會效益,不區分對象和層次,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
科學認識兩個利益關系的現實意義
要正確理解兩者的關系,我們需要重新理解以下幾個重要方面:
目前,西方國家的文化產品,特別是美國的好萊塢大片,韓國和日本的網絡遊戲軟件,已經在中國的文化市場上占據了相當大的份額,其文化精神、道德觀念和社會價值觀對人們特別是青少年產生了潛移默化的影響。在這場沒有硝煙的競爭中,我們只能順勢而為,積極出臺相關政策扶持自己的文化產品,才不會失去發展機遇,處於被動地位。
未來總的發展趨勢應該是逐漸淡化行政管理的色彩,將社會利益管理納入法制化管理的軌道。通過法律法規規範文化產品和服務標準,加強法律監督和輿論監督。個別企業銷售盜版音像制品和非法出版物,非法藝術團體組織淫穢表演,屬於非法經營範疇,應依法打擊取締。這種認識至少有以下好處:壹是有利於調整所有制結構,吸引閑置的社會資本和人力資本流向文化產業,逐步形成多渠道多元化投資、多種所有制相互競爭發展文化產業的局面。二是有利於提高管理水平,改變搞體育來引導文化產業的做法,使各項政策措施更符合實際,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第三,有利於政府部門進壹步轉變職能,逐步實現從微觀管理到宏觀管理、從直接管理到間接管理、從經驗管理到依法管理的轉變。在“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的前提下,鼓勵各類文化企業放心追求經濟效益,不斷擴大投資和壯大,逐步形成壹批擁有知名品牌和自主知識產權的文化企業集團,使我國文化產業在短時間內具備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