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哪些情況廣告會侵犯知識產權

哪些情況廣告會侵犯知識產權

1、使用漫畫形象

有的廣告既想利用影視演員等知名人士的影響力,又不能付出成本得到相關人士的授權,就采取壹種類似打草邊球的方式:在廣告中使用知名人士的漫畫形象。無論哪種使用,只要沒有經過權利人本人的允許,都是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只不過侵犯的權益不同而已。

2、變相廣告中使用他人形象

有的企業不是使用傳統的廣告方式,而是用壹種變相的方式為自己做宣傳,在這種宣傳中使用他人的形象。比如某網站未經允許擅自為李宇春開設個人主頁,而這些廣告並沒有經過李宇春的同意。最終該網站不得不關閉李宇春的主頁並公開賠禮道歉。這種行為實質上應該屬於個人體驗式廣告,無論企業用什麽外衣包裹,廣告的實質沒有發生變化。

3、未經許可直接使用他人的肖像為自己做廣告

比如某藥品廣告直接使用羅納爾多作為自己的形象代言人,而羅納爾多對此卻根本不知情。對於此類廣告的違法性已經無容置疑。這類廣告壹般喜歡使用國外名人的形象,因為國外人士即使想維權也會因為維權成本過高而作罷。

4、使用演員在舞臺上的表演形象

有的企業在廣告中使用戲劇演員、舞蹈演員在舞臺上表演的形象,比如在平面廣告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舞蹈《千手觀音》中舞蹈演員的形象圖片等。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表演者或者表演單位對其表演活動享有專有權利。如果未經許可使用演員的表演形象,可能會侵犯表演者(或者演出單位)的表演者權或者肖像權。

  • 上一篇:面包小鎮註冊過商標嗎?還有哪些分類可以註冊?
  • 下一篇:妳認為拼多多對淘寶的沖擊有多大呢?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