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3日發布《關於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和《關於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
壹、未履行制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審核平臺內經營者經營資質等法定義務;
二、未審核平臺內店鋪類型標註為“旗艦店”“品牌店”等字樣的經營者的權利證明;
三、未采取有效技術手段,過濾和攔截包含“高仿”“假貨”等字樣的侵權商品鏈接、被投訴成立後再次上架的侵權商品鏈接;
四、其他未履行合理審查和註意義務的情形。
擴展資料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入罪門檻降至30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9月13日發布。
司法解釋降低了侵犯商業秘密的入罪標準,擴充入罪情形,將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因侵犯商業秘密導致權利人破產、倒閉等情形納入入罪門檻,並將入罪數額從“五十萬元以上”調整至“三十萬元以上”。
閩南網-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入罪門檻降至30萬 擴充入罪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