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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知識產權收益是夫妻***同財產

壹、哪些 知識產權 收益是 夫妻***同財產 《中華人民***和國 婚姻法 》司法解釋(二)對屬於夫妻***同財產的知識產權收益進行了解釋,即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根據我國司法解釋,就婚前完成並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屬於個人財產和婚內完成並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屬於 ***同財產 不存在爭議,更多的爭議會存在於以下三種情況: (1)婚前完成,婚內取得的這壹部分收益,就這部分收益普遍認為將其認定為個人財產沒有問題。但是需要結合實際情況考慮,比如雖然該知識產權是婚前完成的,但在婚姻關系建立後為取得該部分收益需要另壹方配合或付出較大的努力,那麽在就這部分財產進行分割時就不得不做考慮。 (2)就知識產權婚內完成, 離婚 後取得收益的,這部分收益就屬於法律規定的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因配偶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完成某作品或 專利 需要另壹方的配合與付出,所以這壹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同財產,有必要在離婚時對其進行分配。 (3)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完成的作品,但沒有明確其收益。因為知識產權所帶來的收益存在較大的期待性,就作為夫妻中知識產權方即便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完成的作品,但其沒有和任何人簽訂使用合同或 其它合同 ,則知識產權的收益並沒有明確,雙方在離婚時就無法將其認定為***同財產,也無法進行分割。 二、如何對知識產權收益進行分割? 在離婚時可直接就已經實現的收益進行分割,知識產權的收益也不例外,但針對法律規定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則需要以其它方式進行分割,因為這部分財產還沒有實際獲得,只是明確可以獲得的情況。比如,作為夫妻壹方的知識產權人已經和想要使用他的人簽訂了使用合同,合同明確了使用該知識產權需要支付的對價,但是使用人還未實際支付。那就該合同約定的價款,作為夫妻壹方就可以夫妻***同財產為由主張分割,作為知識產權人的壹方則需要先向配偶壹方支付,再讓使用人向知識產權壹方支付便可。 當然,先行支付只是其中壹種***同財產的分割方式,雙方對此有異議也可以在解決婚姻問題後再就 財產分割 另行提起 訴訟 解決。 知識產權收益很明顯是基於壹方或者雙方的創作、發明等而產生的壹種額外的收入,實踐中要是壹方在 結婚 之前就已經取得了知識產權收益的話,這個時候只能按照壹方的個人財產對待處理。不過,要是在婚內才取得或者已經能夠明確取得的,則就會視為夫妻***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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