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危害公共安全罪。資助恐怖活動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其主體是壹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2)走私罪。其主體是壹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3)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高利放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罪。其主體是壹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金融詐騙罪的八個罪名中,除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證券詐騙罪外,所有單位均可成為主體。
(5)危害稅收征管罪居多。
(6)侵犯知識產權罪。
(7)擾亂市場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強迫職工勞動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5.侵犯財產罪是自然人實施的犯罪。
6.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
7.貪汙賄賂罪:私分沒收財產罪的主體是壹個特殊主體,即具有沒收權的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懲治單位犯罪的規定
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是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NPC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NPC常委會討論了刑法第三十條的含義,以及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法律沒有規定應當追究單位刑事責任的,說明如下: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沒有規定追究單位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這種危害社會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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