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又稱國家公務員,是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的公職人員。在我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承擔的工作人員。根據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在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對有特殊職位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加其他職位類別。
從上面可以得出,公務員是嚴格意義上的有行政編制的公務員。
第二,部門
1、中國* * *生產黨的各級機關中納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壹)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
(二)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工作部門、辦公室、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中央和地方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四)街道、鄉鎮黨委的工作人員。
2、列入公務員範圍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壹)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中。
3、納入公務員範圍的各級行政機關:
(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鄉、鎮人民政府機關工作人員。
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列入公務員範圍:
(a)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5、納入公務員範圍的各級司法機關:
(壹)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審判助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6、納入公務員範圍的各級檢察機關:
(壹)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檢察助理;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7、納入公務員範圍的各級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
(壹)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和地方委員會的領導人及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二)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委員會的領導人及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和地方委員會的領導人及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四)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和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五)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和地方委員會的領導人及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六)中國致公黨中央和地方委員會的領導人及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七)九三學社中央和地方委員會的領導人及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八)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委員會的領導人及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全國工商聯和地方各級工商聯領導及工作機構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