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知識產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國有資產、稅務、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商務和金融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技術轉移相關工作。第六條科協、工會、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自身優勢,促進技術轉移活動的發展。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技術轉移活動的宣傳,促進技術轉移活動的開展。第七條在技術轉移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技術轉移主體第八條技術轉移主體是指技術的供給方和需求方,包括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產學研合作組織。第九條企業應當建立技術創新機制。有條件的可以獨立或聯合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博士後工作站等R&D機構,加大科技R&D投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企業要及時轉化自主研發的技術成果,通過對引進技術成果的消化、吸收和創新,實現產業化。第十條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開展委托研發、聯合開發等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建立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科技企業加速器、產學研合作基地、中試基地等科技與產業對接平臺,為技術轉移提供資金、場地和信息服務。第十壹條鼓勵技術轉讓供需雙方以技術作價、入股等多種對價方式進行技術轉讓,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建立* * *收益* * *風險的合作機制。第十二條支持企業組建產業技術聯盟,鼓勵大中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之間的技術轉移,鼓勵企業通過兼並重組優化科技資源配置,促進企業間技術轉移合作。第十三條支持軍工企業和科研機構開展民用技術開發和產業化,促進軍用技術向民用領域轉移。
支持地方企業和科研機構為軍工生產提供配套設施,促進軍民兩用技術的交流和開發。第十四條鼓勵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以市場為導向,加大適應企業需求的應用技術研發力度。
鼓勵高等院校、農業科研推廣機構和農業龍頭企業向農村轉移技術成果,發展現代農業,推進農業產業化。第十五條鼓勵企業在不涉及國家安全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與外國企業進行技術交流,開展技術合作,引進和消化國外先進技術。
支持本市國際技術轉移機構組織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利用國際科技資源,開展國際技術轉移交流與合作,開展跨國技術轉移。第十六條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依法擁有技術成果全部知識產權的科技項目,應當自項目受理之日起,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轉讓、許可或者以其他形式轉化。逾期不進行轉化的,完成技術成果的科研人員可以要求有償受讓方自行轉化技術成果,也可以由提供研究開發經費的政府部門進行轉讓。第十七條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開放實驗設備和設施,為技術轉移提供服務。
本市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各類大型基礎實驗設備和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享有* * *。
本市企業使用南京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合作享受本系統儀器設備,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適當補貼。第三章技術轉移服務第十八條鼓勵設立各類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為技術轉移提供下列服務:
(1)技術信息咨詢;
(2)技術評估;
(三)技術經紀人;
(四)技術產權交易;
(5)技術投融資;
(六)技術集成和技術管理;
(七)中間試驗、工業試驗、檢測等。;
(八)其他技術轉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