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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區人才住房補貼申請條件

壹、申請人所在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1.工商登記中的土地和稅收征管關系(指主管稅務機關,下同)和統計關系應在南沙區範圍內。

2.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獨立的法人資格(包括視同法人的專業服務機構)。法人單位在南沙區取得營業執照、有獨立場所、以分支機構名義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滿壹年、依法向南沙區納稅、財務制度健全的分支機構,視同法人單位。

3.經營範圍不包括人力資源外包、勞務派遣服務等人力資源服務。

二、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申請人的在職員工。

2.2065438+2007年65438+10月1、新引進人才(包括應屆畢業生、新調入在職人員、新引進留學回國人員等。)初次與本地區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納入認定範圍(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聘任制、已認定的科研院所和國家規定的除外)。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或經教育部認證的國外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

4.具有南沙區戶籍(港澳臺及外籍人才不受此限制)。

5.在南沙區買房或租房。

6.未享受過住房補貼、復工復產住房補貼、南沙區安置房補貼、優惠購房等相關政策(不含南沙區產權房政策),未(租住)過南沙區人才公寓。

7.自與本地區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服務指南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連續繳納不少於3個月的社會保險費(無逾期繳納或匯繳)或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

8.本科35周歲以下,碩士40周歲以下,博士45周歲以下(年齡條件按2021年1日計算,不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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