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內蒙古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18修訂)

內蒙古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尊重科技創新規律和市場規律,體現知識價值分配導向,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依法保障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各方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發揮企業在研究開發投入,方向選擇,項目實施和成果應用中的主導作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領導,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統籌相關政策,建立科技成果轉化機制,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環境。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做好科技成果轉化的促進、管理、協調和服務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工作。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組織實施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聯合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研究開發平臺,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性技術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工業性試驗、工程化開發等服務,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優化科技成果市場供給。

鼓勵企業加強科技成果轉化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充分發揮企業科技人員、高技能人才的作用。第九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投入,建立股權、期權、績效等激勵制度。國有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研究開發投入、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等指標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推動民營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開展產學研合作,支持科研人員為企業技術創新提供服務。

民營企業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在立項、貸款、獎勵等方面享受與國有企業同等待遇。第十壹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參與軍民融合的科技創新活動,對軍民融合科技合作項目、技術轉移平臺或者機構給予補助,加快軍用、民用技術相互轉移、轉化。第十二條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科技成果轉化的專業化隊伍建設,通過本單位負責技術轉移工作的機構或者委托獨立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開展技術轉移。第十三條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采取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進行轉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該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利益外,不需要審批或者備案。所得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財政主管部門不得因科技成果轉化所得收入核減該單位資金預算。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的財務管理制度,通過轉讓、許可方式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計入事業收入,作價投資取得的股權紅利和其他投資收益計入其他收入,並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管理和統壹會計核算。科技成果轉讓、許可他人使用或者作價投資過程中發生的評估費、稅金、中介服務費等費用計入事業支出。第十四條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實施轉化。

采用作價投資方式實施轉化的,應當與合作方簽訂協議,對科技成果的權屬、作價、折股數量或者出資比例、無形資產投資退出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第十五條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市場上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價格。

采用協議定價方式確定轉化價格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應當通知科技成果完成人參與協商,並於協議簽訂前,在本單位公示擬交易的科技成果名稱和交易價格,公示期不得少於十五日。

對協議定價擬交易的事項提出異議的,單位應當按照事先公開的異議處理程序和辦法進行處理。

  • 上一篇:掃地機器人哪個牌子最好用?
  • 下一篇:歐盟外觀專利和美國外觀專利有什麽區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