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壹次性傷殘津貼為本人6個月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工傷職工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待遇保險基金支付《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壹)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自2011 1 0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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