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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尊重市場規律、科技創新規律,體現知識價值分配導向,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保障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各方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領導,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和服務體系。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照職責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協作配合,做好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工作。第二章 組織實施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協同創新,發揮東西部科技合作機制的引導帶動作用,推動自治區內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企業與東部地區各類創新主體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合作關系,拓寬合作領域和渠道,提升自治區科技創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轉化水平。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計劃,發布科技成果目錄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指南,引導和支持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各類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更加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措施,發揮示範引領作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統壹的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統,規範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與服務活動,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依法向社會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推介等公益服務。

利用財政資金實施的科技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科技報告,將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

鼓勵利用非財政資金實施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提交科技報告,並將科技報告和科技成果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為科技項目承擔者提供便利。第九條 對下列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政府采購、研究開發資助、發布產業技術指導目錄、示範推廣、政府投資基金等方式予以支持:

(壹)對經濟高質量發展和行業技術進步有顯著促進作用的;

(二)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對形成高新技術產業有明顯效果的;

(三)能夠改造和替代落後技術、工藝和裝備的;

(四)能夠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節約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環境汙染、保護生態的;

(五)能夠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健康水平的;

(六)能夠促進現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

(七)專利技術及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本自治區首次實施轉化的;

(八)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緊密結合的技術創新制度,發揮企業在研究開發方向選擇、項目實施和科技成果應用中的主導作用。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具有市場前景的科技項目可以由企業牽頭組織實施。第十壹條 財政、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會同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建立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和分類評價體系,完善考核評價標準,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對相關單位及人員考核評價、科研資金支持的重要內容和依據之壹。

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單位對在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可以破格評聘職稱。第十二條 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單位應當做好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組織、協調和服務工作,加強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培養和專業化隊伍建設,建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制度,制定轉化實施方案。第十三條 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單位可以設立壹定比例的流動崗位,通過建立產學研合作平臺,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等方式,吸引企業科技人才兼職。

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在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並按規定獲得獎勵和報酬,也可以帶科研項目和科技成果離崗或者在崗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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