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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屬於什麽單位

壹、所屬單位

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就是壹個綜合性農村產權交易市場。農村產權交易,是指農村產權出讓主體(也稱轉讓方)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準程序後,通過服務機構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公開交易農村產權的活動。建設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進全區現代農業建設邁上新臺階的重要舉措,是實現城鄉經濟社會融合互動、優勢互補、互利***贏的迫切需要。

二、交易範圍包括以幾類: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2.農村集體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養殖水面經營權;

4.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戶持有的股權及實物資產(非國有部分);

5.農業類知識產權;

6.其他依法可以交易農村產權等。

三、進行農村產權交易存在五大現實意義:

1、促進鄉村特色產業發展

鄉村振興,最重要的是產業振興。農村土地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產權通過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公開流轉交易,農村產權的利用效率得到了極大提升,促進農業集約化和規模化經營,催生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推動農業深度轉型升級。

2、促進農民增收

將農村的“死”資源變成“活”資本,讓農民群眾暢通處置自身擁有的資源和資產,借助農村產權交易平臺的信息發布、輻射範圍和專業手段等優勢,大幅提升農村產權的交易價格,促進農民集體和農戶增收。除了財產性收入,農村產權相關項目的增加,也為農民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

3、改善農村環境

通過農村產權交易,優化了城鄉土地資源配置,顯化了農村土地資產價值,實現的級差地租返還到農村,以生活方式轉變帶動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方式轉變,有效解決了新農村建設“錢從哪裏來”的問題。

4、帶動農村金融發展

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建設發展決定了農村金融服務的廣度和深度,交易的規模和頻次決定了農村產權的市場價格和流動性的高低,為銀行貸款暢通流向農村奠定了可靠的基礎。

5、加快農村民主化進程

在推動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要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不搞強迫命令、不搞強制交易,發揮農民主體作用,把農村產權交易過程中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交給群眾討論,有效維護了農民集體和農戶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五十四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征集受讓方;征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采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轉讓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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