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股權證有什麽要求?
1.在本村居住並開始實行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時是原生產大隊成員的農村居民;
2、戶籍在本村,父母雙方或壹方是本村經濟合作社的農村居民;
3.與本合作社成員有合法婚姻關系並在本村定居的農村居民;
4.成員應當收養依法在本村定居的農村居民;
5、政策性移民落戶本村的農村居民;
6.遷出農村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初級士官;
7.戶籍遷出本村的全日制大中專學生;
8、戶籍遷出本村或註銷的被判刑服刑人員;
9.經成員大會表決程序同意享有集體資產股權的;
10、符合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的其他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或者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
質押後,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
第444條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質押知識產權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