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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

法律解析: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民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包括1。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承包土地經營權:指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的經營權。由家庭承包,可以通過租賃、入股等方式流轉,流轉期限由雙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協商確定。2.林權是指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以通過租賃、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者合作等方式流轉,流轉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3.“三廢”的使用權,以及“三廢”的利用權。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使用權。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民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有關規定進行交易。其他方式,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出租、認購、抵押等。4.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指農村集體統壹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通過承包、租賃、轉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進行流轉。5.農業生產設施和設備,農業生產設施和設備。是指農民、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所有的,可以轉讓、租賃或者拍賣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6.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是指農民、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所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進行交易。7.農業知識產權,農業知識產權。指農業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等。,可以通過轉讓、租賃、股份合作等方式進行轉讓和交易。8.其他,農村建設項目招投標,工業項目招商引資和轉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已確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為工業、商業和其他經營性用地,並已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者可以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四至範圍、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轉讓或者出租,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書面合同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最高年限的出讓、轉讓、互換、出資、贈與和抵押,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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