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貴陽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含雲巖區、南明區、小河區、花溪區、烏當區、白雲區、金陽新區的城市建設用地)及其他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農貿市場的設立、經營和監督管理。本細則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地和設施,經營者進入市場進行農副產品集中公開零售交易,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交易場所。
第三條農貿市場管理遵循統壹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工協作的原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和金陽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統壹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內農貿市場管理的責任單位,負責本轄區內農貿市場管理的組織、實施和落實。商務、工商、城管(城市綜合執法)、農業、城鄉規劃、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價格、質監、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公安、消防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