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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連續幾年未從事經營活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農民專業合作社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且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農民專業合作社連續兩年不從事經營活動的,吊銷其營業執照,所以合作社掛在那裏,不上班就走,就吊銷。

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服務於其成員,開展以下壹項或多項業務:壹是購買和使用農業生產資料;二是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儲存及其他相關服務;三是鄉村民間工藝品及產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資源的開發與管理;四是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信息、設施建設和運營服務。

農村專業合作社的意義

1,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提高農民的組織化水平,促進農業生產的快速發展,也是農民增收的重要途徑。

2、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之間互助自願的壹種經濟組織,可以有效地將分散的資金、勞動力、土地資源組織在壹起,解決農民與市場的對接和適應問題,降低交易成本,增加農民收入。

3.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為農民提供農業方面的相關技術,同時幫助農民學習經營管理和市場營銷方面的知識。

4.農業專業合作社可以規範成員行為,也是農民自我教育的學校,加強民主管理,實行民主自治,是提高農民素質的根本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十二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由公司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要求的成員。

第十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不得以其對合作社或者其他成員的債權抵銷其出資;繳納的出資不得用於抵償對合作社或者其他成員的債務。

第十四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全體發起人參加的創立大會。創始人是在社團成立時自願成為社團成員的人。

設立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通過合作社章程,由全體創辦人壹致通過;

(二)選舉董事長、董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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