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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如何判決壹女子向丈夫借錢看病,離婚時被起訴還錢的?

法院認定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依法駁回其丈夫的訴訟請求。女方向老公借錢看病,離婚時還錢被起訴!日前,商丘市睢陽區法院審理了壹起民間借貸糾紛案。本案中,劉與曹系合法婚姻關系。在婚姻存續期間,妻子曹因急著買藥,先後四次向丈夫劉借款83000元。每次借錢,曹都給劉出具借條。二人離婚後,劉某欲向曹某討回這些借款,遂將曹某訴至法院,要求曹某返還欠款。

對於劉某的訴訟請求,曹某稱自己借錢時急著買藥,不得已才向劉某借錢,且錢是婚後兩人掙的,根本不存在還款的問題。

法院認定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駁回劉的訴訟請求。在法院審理該案過程中,前夫劉某主張的借款發生在他們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劉某僅向法院提交了該借款。這並不能證明婚姻存續期間實行了夫妻各自財產制,也沒有證據證明妻子曹所借的借款是丈夫劉的財產。故法院認定相關借款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款項用於個人事務。曹還向法院提交了治療借款的相應病歷。

綜上,法院認定劉某與曹某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依法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二審仍維持原判。法官表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借貸行為,壹般發生在夫妻實行各自財產制的情況下。如果對個人財產的保護比較重要,可以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個人財產的範圍。如果夫妻之間有借貸行為,要有借款合同或借條,註明可以接受借款,在明確款項用途的同時保留相應憑據,避免雙方發生糾紛。

從普通人的角度來看,案件根本不應該發生。但現階段夫妻關系是多元化的,我們很難判斷夫妻之間是壹種什麽樣的狀態。但如果夫妻實行的是各自財產制,無疑是壹種不正常的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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