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夫妻* * *擁有房屋的財產,在離婚分割時,首先是雙方協商;如果協商無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按照以下判決思路處理:1。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的,應予允許;2.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都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或者變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妳描述的房子已經拍賣,所以相應的房款扣除拍賣等手續後的余款,作為夫妻還是可以先協商的;協商不成的,壹般按照照顧妻子、孩子和無辜壹方的原則進行分割。當然,具體的分割比例還需要結合雙方的實際情況,看離婚時有沒有少分或者沒分的情況。
希望我的回答對妳有幫助。
相關法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壹)
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和權屬未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應予允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或變賣房屋,並分割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