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後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未執行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壹級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第壹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壹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擴展資料:
法院不執行的情況
《中華人民為***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壹)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