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種權作為壹種知識產權保護形式,同其他知識產權保護形式壹樣具有基本壹致的特點,即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
(1)專有性。專有性也稱獨占性。《中華人民***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於生產另壹品種的繁殖材料,否則便構成侵權,將受到法律制裁。但這種專有權或獨占權具有相對性。相對性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A.適用於強制許可原則;
B.適用於權利用盡原則;
C.適用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原則。《條例》第十條規定,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及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可以不經品種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
(2)地域性。品種權是壹個國家或地區依照其本國或本地區法律授予的品種權,只在該國或本地區法律管轄的範圍內有效。出了該國或該地區則無效。比如,壹個申請人在中國內地申請了品種權,只有在中國內地具有專有權,在美國或其他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簡稱UPOV)成員,在非聯盟成員,在中國臺灣、香港、澳門則無效。
(3)時間性。品種權的時間性是指權利人對其品種權客體所享有的專有權利是有時間限制的,超過了這壹期限,則該項品種權就將進入公用領域,人人可用,原來的權利人對其不再享有專有權利。品種權的這壹期限是由取得該項品種權所依據的法律來規定的。《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品種權的保護期限,自授權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為20年,其他植物為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