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二:第壹種形式的變體,即知識產權人A利用B國低廉的勞動力成本(假設B國的制造成本與A國相比只有30元),通過其在B國的子公司或被許可人,為B國市場制造B國商品..如果第三人以70元的價格在B國市場合法購買商品,並進口到權利人所在的A國,則可以100元與權利人以90元的價格出售的相同商品進行競爭。
形式三:這是上述兩種形式的結合,即知識產權所有者A通過其子公司或被許可人在B國制造低成本商品,同時供應給B國和A國市場。假設權利人或其授權經銷商進口到A國的商品價格仍為100元,而供應給B國的同類商品價格為70元,則平行進口商可以在B國采購商品後再進口到A國,以90元在A國銷售。
上述三種形式中,只有第三種屬於嚴格意義上的“平行”進口,而第壹種屬於轉售,第二種只有非授權進口。盡管如此,平行進口壹詞並不限於實際意義上的“平行”;判斷是否構成平行進口的關鍵因素是進口產品具有合法來源,即由權利人或其本人在其同意下投入出口國或地區市場。上述轉售和擅自進口都具有構成平行進口的關鍵要素。相應的,這兩種情況也被歸類為平行進口的主要表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