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2、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的法律程序等。
3、聘用必要工作人員的權利。
企業破產後的處理方法如下:
1、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就成為破產人,企業法人就淪為了清算法人,破產人所有的全部財產被作為概括執行的客體,應全部移交破產管理人管理和處分。破產管理人接受的破產財產包括破產人的有形和無形財產、動產和不動產、知識產權、對外的債權、持有的股份和債券以及破產人對外應履行的債務;
2、保管和清理破產財產。接管破產財產後,破產管理人應當予以妥善保護和管理,防止破產財產遭受意外或人為的損失。破產管理人應對破產財產進行登記造冊,詳細說明財產種類、性質、原值、現值、保存地點等,對債權債務進行核對,對營業狀況予以了解掌握;
3、代表破產人進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動。破產人將破產財產移交給破產管理人後,破產人並不喪失對破產財產的所有權,但喪失了對破產財產的占有、支配和處分權,也喪失了對破產財產以自己的名義開展適當民事活動的權利;
4、對破產財產進行估價、處理、變價和分配。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產應當重新估價,已經折舊完畢的固定資產,應對其殘值重新估價,殘次變質財產應當變價計算,不需要變價的,按原值計價;
5、辦理破產人的註銷登記。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後,破產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綜上所述,破產程序終結後,破產管理人應當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破產企業註銷登記,並將辦理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時,破產管理人應及時申請終結破產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