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是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出口半成品或成品的優惠關稅制度。這是壹個普遍和非互惠的關稅優惠制度。它是由普裏比什於1976年在貿發會議上首次提出的。目前,包括歐盟、俄羅斯、新西蘭、澳大利亞、日本在內的30多個國家實施了這壹制度。目前受益國為:25個歐盟國家(德國、法國、英國、愛爾蘭、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希臘、荷蘭、丹麥、芬蘭、盧森堡、比利時、奧地利、瑞典、波蘭、捷克、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拉脫維亞、馬耳他、塞浦路斯、愛沙尼亞、匈牙利和立陶宛)、加拿大、挪威和瑞士。其中,美國和保加利亞沒有給予中國普惠制待遇。
簡介
最惠國待遇(拼音:胡guó dà英文:最惠國待遇)是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中常用的壹種制度。也稱之為各國根據某些條約的規定,在進出口貿易、稅收、航海等方面相互給予優惠待遇,提供必要的便利並享有壹定特權的制度。通常指兩個締約國在貿易、航行、關稅、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給予對方的優惠待遇、特權或豁免。這些優惠不亞於目前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條約中規定這種待遇的條款被稱為“最惠國條款”。
解釋
根據路透社金融詞典,最惠國待遇是指雙邊貿易協定中的壹項承諾,規定如果壹個締約國的壹方給予第三國某種優惠待遇,該締約國的另壹方將立即獲得同樣的優惠待遇。
分類
最惠國待遇可分為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前者是指壹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所有優惠待遇,應無條件、無償、自動地適用於另壹方。後者是指締約國壹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優惠待遇,締約國另壹方必須提供同樣的補償才能享受。
主要內容
最惠國待遇涵蓋的範圍很廣,其中最主要的是進出口商品的關稅待遇。貿易協定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1,進口、出口或過境貨物的關稅和其他稅收;
2、進口、出口、轉關、倉儲和船舶變更中的有關海關規定、手續和費用;
3.簽發進出口許可證。在貿易和航行條約中,最惠國條款適用的範圍更廣,包括締約方的船舶和船上貨物進入、離開和停泊時的各種稅收、費用和手續。
在特殊條件下,最惠國待遇源於自由貿易原則,即所有國家在世界市場上享有平等和非歧視性的貿易機會。它被用作對付重商主義保護關稅政策的壹種手段。到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被資本主義國家廣泛采用。後來,帝國主義國家往往利用其簽署的最惠國條款,在殖民地和附屬國享受各種特殊優惠,而後者由於處於從屬地位,實際上很難享受到相應的優惠。二戰後,為了改變這種不合理的局面,許多發展中國家要求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所有出口商品實行單邊和普遍的關稅減免,即實行普遍優惠關稅制度。
例外情況
最惠國待遇原則也有例外:
首先,壹個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出口的工業品和半成品更多的優惠和差別關稅待遇;在非關稅措施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更多的優惠和差別待遇;發展中國家間的優惠關稅;對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優惠;不得給予其他發達國家成員。
二是少數國家享受的待遇和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邊境貿易規定的經濟壹體化組織內的待遇,不得給予其他世貿組織成員。
第三,壹些成員為保護動物、植物和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或為某些特定目的而采取的所有措施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
第四,當壹個國家的國家安全受到威脅時,可以免除最惠國待遇。
第五,爭端解決機制下授權的反補貼、反傾銷和報復措施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
第六,貨物貿易中的政府采購不屬於世貿組織的管轄範圍,因此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
第七,多邊貿易協定中不在世貿組織管轄範圍內的義務。主要指民用飛機、奶制品和牛肉等的貿易。,世貿組織成員不能互相給予最惠國待遇。在服務貿易方面,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WTO規定,在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方面,各成員應立即無條件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同等待遇。但是,鑒於服務貿易發展水平的不均衡,WTO《服務貿易總協定》允許少數成員在2005年之前擁有與最惠國待遇不壹致的臨時措施。2005年後,最惠國待遇原則上應在所有成員中無條件永久實施。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方面,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壹個成員向世貿組織其他成員的國民提供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他世貿組織成員的國民,有關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惠國待遇的例外:
1.壹個國家給予其鄰國的特權和優惠。
2.邊境貿易和運輸中的特權和優惠。
3.具有特殊歷史、政治和經濟關系的國家之間在特定地區形成的特權和優惠。
4.經濟集團內的成員國相互給予的特權和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