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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個人或私人的企業或組織,有沒有權利拒絕記者采訪?如果可以拒絕,記者還強行采訪怎麽辦?

在我國,至今“采訪權”法無明文,它沒有作為壹項授權性的規範在法律上加以規定。但是,采訪自由可以從《憲法》的言論出版自由中延伸出來,包括批評自由、通訊自由等等。新聞工作者是公民,他們和他們所在的媒介單位的工作是服務並從屬於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的,是為了滿足公民的表達權和知情權才擁有采訪自由的權利的。

我國的立法趨勢,是把新聞工作者視為普通公民的,例如關於法庭中記者權利的變化(從允許攝影到不允許攝影)、關於證券法中記者地位的變化(從認定為內情人到否定其為內情人)等等。記者不是享有行政、司法特權的公務人員。記者作為公民享有權利,同時也就受到人身權、知識產權的保護,但這種保護適用於治安管理條例和刑法的有關規定,而不適用於妨礙公務罪。如果認為記者在采訪中受到毆打,打人者涉嫌“妨礙公務”罪,這在法律認識上是有誤的。

采訪要受到指導思想、國家安全、維護公***秩序的限制。另外還有壹個很大的限制,這就是被采訪對象的權利的限制。記者要尊重被采訪對象的言論自由權、通訊自由權、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不得幹擾工作、不得侵犯私生活領域、不得公開企業法人的商業秘密等等。《中國新聞工作者新聞道德準則》規定:“通過合法的和正當的手段獲取新聞,尊重被采訪者的聲明和正當要求。”

現在的輿論監督,實際上相當程度是黨和政府的某種權力的延伸和補充,很容易使記者產生壹種錯覺,以為自己手中也握有什麽“權力”。已有人提出采訪權應是“權力”之權而不是“權利”之權,還有人主張實行強制性采訪,要求對於記者的調查采訪,任何單位、部門、個人不得拒絕、抵制、隱瞞。這都是將記者的“權利”變成了“權力”。隱性采訪中的偷拍偷錄,甚至通過直接體驗犯罪行為來取得第壹手材料,使得記者擁有了像警察壹樣的權力。這樣做,至少不會受到法律保護的。警察經過批準的權力是法律賦予的,他們取得資料是為了辦案,因而是封閉的,本身帶有保護公民私權的性質;而記者的目的是為了公開,記者采取行動的後果,有可能取消公民任何自我保護的防線。如果媒介上經常不斷地出現偷拍偷錄的鏡頭,即使是主觀上是為伸張正義,從長遠看,也可能會使其他公民失去私密感和安全感,這種潛在的社會效果要思考。

就此,需要提出記者工作是不是專業的問題。恐怕任何壹位記者都希望外界承認自己的工作是壹種專業。如果記者工作是壹種專業,那麽,這種專業不僅是寫寫稿子,新聞稿是各種文章寫作中較簡單的壹種,專業水平是有限的,最能體現記者專業的,就是想方設法通過正當的途徑取得新聞。這就是妳的專業!妳得不到需要的東西,就是妳不夠專業。私家偵探查不出線索,只能怪自己的專業水平不夠,怪當事人狡猾會被嘲笑的。那麽,記者采訪不到需要的材料,就能怪當事人不配合嗎?亮出記者證,對方必須回答,這是誰都會做的事情,無論如何算不上壹種“專業”。

當談到記者采訪權的時候,也要想到與采訪權利相對應的責任或義務是什麽,這就是尊重被采訪者的權利。以正當的方式采訪,能夠讓被采訪人不拒絕采訪,願意與記者交談,並且談出記者需要的東西,這就是記者的專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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