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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股東的權利包含哪些方面

根據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礎知識》書上所述,普通股享有的權利有:

1、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行使這壹權力的途徑是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壹次年會,必要時也可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股東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半數通過,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須2/3以上通過。

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余資產分配權。壹是普通股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二是解散時有權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資產。壹般原則是:只能用留存收益支付;股利的支付不能減少其註冊資本;公司在無力償債時不能支付紅利。

我國規定:公司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紅利之前,應按如下順序分配: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提取任意公積金。行使剩余資產分配權先決條件:第壹,解散之時。第二,法定程序: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其他權利。第壹,查閱,建議或質詢。第二,轉讓。第三,優先認股權或配股權。優先認股權是當股份公司為增加公司資本而決定增加發行新的股票時,原普通股票股東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壹特定價格優先認購壹定數量新發行股票的權利。

擴展資料:

股東權變更特征:

因股權有其自身的特征,不同於物權和債權,是壹種獨立的民事權利,所以其變動也不同於物權和債權。分析股權的特征,有助於認識股權變更的特殊性。下面對股權的特征以及與物權、債權的區別作簡要分析:

1、股權的特征

股權是壹種自成壹體的獨立權利類型,股權是作為股東轉讓出資財產所有權的對價的民事權利。作為獨立民事權的股權是目的權利和手段權利的有機結合,團體權利和個體權利辯證統壹,兼有請求權和支配權的屬性,具有資本性和流轉性。

2、股權不同於物權

①從內容上看,股東權是壹束權利,既含有財產性的權利,也含有非財產性的權利。如股利分配權,剩余財產分配權即為財產權;表決權,董事選任權即為非財產性的權利,而物權只是財產權。

②從客體上分析,股權的權利客體具有抽象性,不是具體的物,股東對公司出資後,其資產轉化為抽象的資本,同時也相應地被法律擬定為相應的額度的股份,而物權的客體壹般為物,除知識產權外,物權的客體具有直觀性。

③股權與物權的性質不同。從其權能分析,股權多數權能為請求權,如股利的分配,剩余財產的分配等;而物權為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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