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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人可以用()來出資。

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1.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壹般合夥人認定方法

1.合夥人是普通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的,合夥協議應當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視為普通合夥人。

2.普通合夥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財產的形式沒有限制。

3.合夥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組織,包括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5.在合夥企業中,參與者被稱為合夥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參與者被稱為股東。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區別

1.公司債務的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可見,普通合夥人對公司債務的承擔大於有限合夥人。

2.與本企業的交易: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與該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方交易中,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與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限制方面:根據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從事與本企業競爭的業務。

4.財產份額質押方面: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夥人可以質押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根據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有限合夥人可以根據合夥協議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可見,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轉讓時,按照規定只需“通知”即可。

6.在出資方面: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以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六條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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