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罪最初是由希臘修龐義伐草撰出8種損害個人靈性的惡行,分別是暴食、色欲、貪婪、暴怒、怠惰、傷悲、自負或傲慢。龐義伐觀察到當時的人們逐漸變得自我中心,尤以驕傲為甚。懶惰在這裏指“精神上懶惰”。
六世紀後期,艾文略壹世將那8種罪行減至7項,傷悲並歸入懶惰,自負並入傲慢,並加入妒忌。他的排序準則在於對愛的違背程度。其順次序為:傲慢、嫉妒、暴怒、懶惰、貪婪、色欲、暴食。
罪行的處罰
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裏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對個人判處自由刑的,又有以下兩種情況: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刑罰。
例如第220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壹十三條至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之罪(侵犯知識產權罪者註)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這裏所謂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就是指依照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在少數情況下,判處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例如個人犯受賄罪的,最重可以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