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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第三章業務規則

第十條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以專業技能,審慎、勤勉、盡職地為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對期貨投資咨詢服務能力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不得欺騙和誤導客戶。

第十壹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信息公示的有關規定,在其營業場所、公司網站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上公示公司業務資格、人員職業資格、服務內容、投訴方式等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期貨公司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遵循具體的業務操作規範,與自身管理能力、業務水平和人員配備相適應,有效執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合規檢查,防範業務風險。

第十三條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向客戶保證利潤,或者約定分享利潤或者承擔風險;

(二)基於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向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三)利用期貨投資咨詢活動操縱期貨交易價格,進行內幕交易,或者散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

(四)以個人名義收取服務報酬;

(五)期貨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期貨投資咨詢人員在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服務時,不得接受客戶委托從事期貨交易。

第十四條期貨公司應當了解客戶的身份、財務狀況、投資經驗等。事先認真評估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和服務需求,以書面和電子形式保存客戶的相關信息。

期貨公司應當根據客戶期貨投資咨詢的具體服務需求,揭示期貨市場風險,明確告知客戶獨立承擔期貨市場風險。

第十五條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簽訂期貨投資咨詢服務合同,明確約定服務的具體內容、收費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

期貨投資咨詢服務合同指引和風險揭示表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

第十六條期貨公司提供風險管理服務,應當發揮專業優勢,制定符合自身需求的風險管理制度或者操作規程,提供有針對性的風險管理咨詢或者培訓,不得誇大期貨的風險管理功能。

期貨公司應當定期評估風險管理服務的有效性和客戶反饋,不斷提高風險管理服務能力。

第十七條期貨公司提供研究分析服務,應當公平對待客戶,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研究分析師獨立形成研究分析意見和結論。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研究分析報告和信息的審查、管理和使用機制,對研究分析報告和信息的使用進行審查和合規檢查。

期貨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研究分析師和公司內部其他人員利用研究報告和信息為自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八條研究分析師應當對研究分析報告的內容和觀點負責,保證信息來源合法合規,研究方法專業審慎,分析結論合理。

研究分析報告應當以適當的書面或者電子文本形式制作,註明期貨公司名稱及其業務資格、研究分析師姓名、上崗證編號、制作日期等內容。,並同時註明相關信息來源、研究分析意見的局限性和用戶的風險提示。

期貨公司制作和提供的研究分析報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第十九條期貨公司提供交易咨詢服務,應當向客戶明示是否存在利益沖突,提示潛在的市場變化和投資風險,不得對市場行情做出確定性判斷。

期貨公司提供的投資計劃或者期貨交易策略應當以公司的研究報告、依法取得的研究報告、相關行業信息和公開發布的相關信息為基礎。

期貨公司應當告知客戶自主做出期貨交易決策,自主承擔期貨交易後果,不得泄露客戶的投資決策計劃信息。

第二十條期貨公司以期貨交易軟件和終端設備為載體向客戶提供交易咨詢服務或者類似功能的服務,應當執行本辦法,並向客戶說明交易軟件和終端設備的基本功能,揭示使用局限性,說明相關數據和信息的來源,不得對交易軟件和終端設備的使用價值或者功能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第二十壹條期貨公司應當對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經營進行留痕管理,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保存期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風險揭示書、合同、風險管理意見書、研究分析報告、交易咨詢建議、期貨交易軟件或者終端設備說明等業務資料。

第二十二條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管理制度》中關於客戶回訪和投訴的規定,明確客戶回訪和投訴的內容、要求和流程,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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