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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出口汽車具備什麽資質

《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關於規範汽車出口秩序的通知》規定:

出口經營企業(含汽車企業集團所屬的進出口公司)

1、應獲得符合出口條件的汽車生產企業的出口授權,並根據授權出口該企業的產品;

2、出口經營企業與汽車生產企業應在授權中約定***同承擔出口產品的質量保證、售後服務等連帶法律責任。設在出口加工區內、經國家批準的產品全部出口的汽車生產企業(獨立法人企業)不受以上條件的限制。

汽車整車產品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內商品,出口汽車整車產品應當在生產地檢驗。檢驗檢疫機構憑商務部授權的許可證發證機構簽發的汽車整車產品出口許可證受理報檢。

擴展資料

有下列行為之壹者,取消下壹年度從事汽車整車產品出口資格。

(壹)提供虛假資質證明材料的;

(二)其產品被相關部門認定為侵犯知識產權的;

(三)偽造生產企業授權證明的;

(四)出口非自產或非授權企業產品的;

(五)出口汽車在國外有重大質量事件並對我國出口汽車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六)有其他違反本通知規定行為和不誠信行為的。

出口企業可向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舉報違法違規企業。在收到舉報後,商務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並依據調查結果做出相應決定。

中華人民***和國商務部-國家認監委關於規範汽車出口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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