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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具體有哪些措施

壹、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具體有哪些措施?

國家發改委發布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辦法作為境外投資管理的基礎性制度,在“放管服”三個方面統籌推出了八項改革舉措,旨在加強境外投資宏觀指導,優化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完善境外投資全程監管,促進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

在便利企業境外投資方面,辦法推出了取消項目信息報告制度;取消地方初審、轉報環節;放寬投資主體履行核準、備案手續的最晚時間要求等三項改革。

在規範企業境外投資方面,辦法提出將境內企業和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境外投資納入管理框架;針對境外投資監管薄弱環節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完善懲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資違法違規行為記錄三項改革。

二、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境外投資宏觀指導,優化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完善境外投資全程監管,促進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

前款所稱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壹)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二)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三)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四)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五)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六)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七)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八)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本辦法所稱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

本辦法所稱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第三條投資主體依法享有境外投資自,自主決策、自擔風險。第四條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應當履行境外投資項目(以下稱“項目”)核準、備案等手續,報告有關信息,配合監督檢查。第五條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不得威脅或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第六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履行境外投資主管部門職責,根據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需要,對境外投資進行宏觀指導、綜合服務和全程監管。第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絡系統(以下稱“網絡系統”)。投資主體可以通過網絡系統履行核準和備案手續、報告有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或不適宜使用網絡系統的事項,投資主體可以另行使用紙質材料提交。網絡系統操作指南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第二章境外投資指導和服務第八條投資主體可以就境外投資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咨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況和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完善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及產業政策,為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提供宏觀指導。第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國際投資形勢分析,發布境外投資有關數據、情況等信息,為投資主體提供信息服務。第十壹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會同有關部門參與國際投資規則制定,建立健全投資合作機制,加強政策交流和協調,推動有關國家和地區為我國企業開展投資提供公平環境。第十二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推動海外利益安全保護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投資主體防範和應對重大風險,維護我國企業合法權益。第三章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第壹節核準、備案的範圍第十三條實行核準管理的範圍是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核準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

本辦法所稱敏感類項目包括:

(壹)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的項目;

(二)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

(壹)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

(二)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

(三)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

(四)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

本辦法所稱敏感行業包括:

(壹)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維修;

(二)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

(三)新聞傳媒;

(四)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有關調控政策,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

敏感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

三、從經濟生活角度說明,我國應如何實施互利***贏的開放戰略,提高對外開放水平?

(1)著力轉變對外貿易增長方式。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進壹步實施以質取勝的戰略,優化對外貿易結構,提高出口競爭力,提高對外貿易的質量和效益。在充分發揮我國比較優勢的同時,擴大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擴大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品牌的產品和服務出口,擴大附加值高的產品出口,提高加工貿易的產業層次並增強國內配套能力。按照市場導向和企業自主決策原則,引導各類所有制企業有序到境外投資合作。要註重完善投資軟環境,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2)要著力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要根據我國發展的需要,進壹步完善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不斷優化引進外資的結構,提高利用外資的水平,更好地把引進外資同提升國內產業結構、技術水平結合起來,同促進區域協調發展、企業改革改組改造結合起來。要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出發點,著重引進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高素質人才,做好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提高。(3)要著力實施“走出去”戰略。要進壹步完善對外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服務體系,賦予企業更大的境外經營管理自,健全風險防範機制,促進形成“引進來”和“走出去”有機結合的雙向對外開放格局。做好海外投資環境研究,強化投資項目的科學評估。提高綜合統籌能力,完善跨部門協調機制,加強實施“走出去”戰略的宏觀指導和服務。繼續穩定和拓展外需,保持現有出口競爭優勢,加快培育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競爭力的新優勢,延長加工貿易國內增值鏈,推進市場多元化,大力發展服務貿易,促進出口結構轉型升級。

(4)著力深化涉外經濟體制改革。要加強對外開放的制度保障,創造良好法制環境,完善公平貿易政策,規範市場運行秩序,健全市場信用體系,改進市場監管體系,形成穩定、透明的涉外經濟管理體制。要完善對外貿易運行監控體系和國際收支預警機制,切實維護國家根本利益和保障國家經濟安全。

四、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內容是什麽?

12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以下稱“新辦法”)。新辦法將於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屆時《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以下稱“9號令”)同步廢止。針對社會各界關心的主要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辦法突出放管結合,推出三項實實在在的改革,進壹步規範企業境外投資。

壹是補齊管理短板,將境內企業和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境外投資納入管理框架,采取精準化的管理措施。

近年來,隨著境內企業國際化程度提高,境外投資方式也更加多樣,壹些境外投資活動遊離於現行管理邊界之外,存在壹定風險隱患。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管理原則,新辦法將境內企業和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境外投資納入管理框架。

二是創新監管工具,改進協同監管和全程監管。

針對境外投資監管的薄弱環節,新辦法提出建立協同監管機制,通過在線監測、約談函詢、抽查核實等方式對境外投資進行監督檢查。同時,新辦法引入項目完成情況報告、重大不利情況報告、重大事項問詢和報告等制度,改進對境外投資的全程監管,從而更好維護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

三是完善懲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資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針對惡意分拆、虛假申報、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擅自實施項目、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應報告而未報告、不正當競爭、威脅或損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違規提供融資等違法違規行為,新辦法明確懲戒措施、加大懲戒力度。同時,新辦法提出建立境外投資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實施聯合懲戒。

總結: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由以上三點所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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