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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範圍有哪些?

個稅征收範圍:

壹、工資薪金收入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

註意問題:

1.非應稅項目:

(1)獨生子女費。

(2)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的,不計入基本工資補貼、副食品補貼和家屬補貼總額。

(3)托兒補貼。

(4)差旅補助和誤餐補助。

2.屬於“工資、薪金所得”的其他項目:

(1)公司職工購買企業國有股取得的勞動分紅;

(二)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汽車駕駛員采取自行車承包或者租賃經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經營取得的收入;

(3)解除勞動合同、退休人員再就業、企業(職業)年金、股票期權行權等的經濟補償。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體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應納稅所得額。

註意兩個問題:

1.判別出租車是否屬於個人,以此判斷駕駛員客運所得的稅目。

出租車屬於個人——屬於“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出租汽車駕駛員從事個體出租汽車經營取得的收入;出租汽車歸個人所有,但掛靠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或企事業單位,駕駛員向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或者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將出租汽車所有權轉讓給駕駛員,出租汽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經營取得的收入,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出租汽車經營單位以自行車承包或租賃方式經營出租汽車駕駛員,出租汽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經營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稅。

2.用不同稅目區分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和非生產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其他應稅所得時,應當按照其他應稅項目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使用企業資金為自己或者家庭成員及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支出以及購買車庫等財產性支出,按照個人家庭生產經營取得的物品征稅。

三。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修、安裝、繪圖、化驗、檢測、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同行評議、書畫、雕塑、影視、錄音、錄像、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理服務及其他。

動詞 (verb的縮寫)版稅收入

個人在圖書、報紙、期刊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不及物動詞版稅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收入

包括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輛等財產收入。

個人轉租財產取得的所得,屬於“財產租賃所得”的征稅範圍。確定納稅人時,應以產權證為依據,沒有產權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產權所有人死亡,在未辦理產權繼承手續期間將財產出租並有租金收入的,收取租金的個人為納稅人。

九。財產轉讓收入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主要涉及教材中的五個方面:股票轉讓所得、量化資產股份轉讓所得、個人住房轉讓所得、購買和處置債權所得、個人拍賣其他財產所得。

1.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境內上市公司);

股票和股權不是等同的概念。

2.企業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量化資產的稅收問題。

(1)個人以形式取得企業量化資產(取得的只是作為分紅的依據,沒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實質性取得企業量化資產(以股份形式取得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個人所得稅遞延;

(3)個人轉讓量化資產——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從量化資產取得的股息(以股份形式取得企業量化資產並參與企業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

3.個人住房轉讓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個人住房轉讓應以實際成交價格作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有權根據有關資料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項稅收計稅價值壹致。

納稅人在計算轉讓住房收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從其轉讓收入中扣除房屋原值、轉讓房屋過程中已繳納的稅款及相關合理費用。

X.意外收入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因中獎、中獎、彩票中獎等偶然性質取得的所得。

意外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獲獎單位和機構代扣代繳。

XI。其他收益

具體體現: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企業在業務推廣、廣告宣傳等活動中,隨意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由此獲得的禮品收入;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由此取得的禮品個人收入;捐贈住房等個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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