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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費用的繳納標準是什麽?

法律分析:起訴費是根據案件的情況收取的,不同案件的收費也不同。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下列比例分期累計支付。

1)未超過1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000元至1,000元部分支付2.5%;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支付0.9%;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支付0.8%;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部分支付0.7%;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支付0.6%;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各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6.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

壹起不繳納案件受理費的案件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

法律依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按照以下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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