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下列比例分期累計支付。
1)未超過1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000元至1,000元部分支付2.5%;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支付0.9%;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支付0.8%;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部分支付0.7%;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支付0.6%;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各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6.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
壹起不繳納案件受理費的案件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
法律依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按照以下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