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壹般在起訴後15日內進行,適用簡易程序的在7日內完成。調解方式:
1,訴前調解。訴前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活動開始前進行的調解,結合近年來開展的“送法院幹警下基層”活動和已建立的民調網絡,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2.立案調解。立案調解是訴前調解的有效補充,因為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就提前介入調解。
3.審前調解。庭前調解是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後、開庭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的壹種預處理程序。其顯著特點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根據案件情況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審判程序。可以最大限度的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4、信函(網絡、短信)調解。信函(網絡、短信)調解是指當事人提起訴訟後,人民法院以信函(網絡、短信)方式調解糾紛的壹種方式;
5.法院調解。開庭調解是指在開庭期間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開庭的組成部分。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在法院訴訟中,調解是壹致的。調解不僅可以在調查和辯論期間進行,也可以在辯論結束後進行。在法庭上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可能性更大。
起訴的過程和費用
民事訴訟的起訴程序:準備起訴和立案。
收費標準:物業案例: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項繳納50元;65438+10萬元-65438+10萬元,2。5%;65438+萬元-20萬元,2%;20萬元-50萬元,1。5%;50萬-654.38+0萬元,654.38+0%;1萬元-200萬元,0。9%;非財產案件: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的工資。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按0。5%的工資。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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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