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離婚法院會調查財產嗎?
在離婚訴訟中,法院不會主動調查雙方的同壹財產。原則上,主張權利的壹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真的不是我的錯,無法取得證據,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壹般法院調查包括兩種: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和向律師發出調查令。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
(a)夫妻雙方的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所得: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入;
(四)繼承或者接受捐贈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按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乘以年平均收入計算;
(六)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所得;
(七)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麽?
我國新頒布的《民法典》(2021,1,已生效)第壹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所以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實已經破裂為標準的。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是絕對不可能主動調查雙方財產的,因為不是所有夫妻起訴離婚都會涉及財產分割糾紛。法院也不可能因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要求分割夫妻財產而不予立案,但起訴前,原告最好自己準備好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