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繳納保密費不影響保密協議的效力;
2.但如果單位對員工提出競業限制要求,如果單位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員工可以主張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簽訂保密協議,應明確以下內容:
1,保密甲乙雙方;
2.有些保密條款需要說明為什麽要保密,披露後的影響;
3.需要保密的條款(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泄漏造成損失的賠償條款。(違約責任);
5、糾紛解決的方法,即確定訴訟的法院歸屬。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1.甲方為乙方的發明創造和科研成果提供正常的工作條件和良好的應用生產條件,並根據創造的經濟效益給予獎勵;
2.乙方必須根據甲方要求設計開發業務、生產和科研項目,並將生產、業務、設計和開發的成果和資料提交甲方,甲方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
3.乙方不得刺探與工作無關的商業秘密;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設計開發新產品和撰寫論文向第三方公布;
5.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擁有的不為公眾所知的商業秘密;
6.雙方約定競業限制的,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間,乙方不得受聘於其他生產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並存在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也不得自行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
7.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8.甲方安排乙方擔任保密崗位,並給予乙方保密津貼。
綜上所述,如果保密協議是雙方依法簽訂的,即使用人單位不支付保密費,該協議仍然有效;雙方約定保密費的,單位需要在勞動者遵守保密協議的前提下,按照約定支付。如果雙方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即使沒有約定補償,單位也會按照法定規定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