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生物多樣性的含義
關於生物多樣性,國際組織作了壹些解釋,如:1992年聯合國在巴西裏約熱內盧舉行的環境與發展大會上通過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二條對生物多樣性的解釋是:“‘生物多樣性’是指所有來源的生物的可變性,包括陸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態系統及其生態系統。③ 1995、聯合國環境規劃署(NUEP)出版的關於全球生物多樣性的巨著《全球生物多樣性評估》(GBA)給出了壹個相對簡單的定義:“生物多樣性是生物及其系統的整體多樣性和變異性。“此外,不同的學者從不同的研究角度和層面做出了不同的解釋和定義,但無論如何描述生物多樣性,學者們都承認生物多樣性是生物學的壹個特征,它涉及到生物的基因、物種、群落和生存環境的豐富性、復雜性、差異性和規律性。
基於此,作者主張將生物多樣性定義為在壹定區域內有規律地組合在壹起的多種生物(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的總稱。它不僅包括生物個體及其遺傳信息,還包括由它們組成的生態系統及其棲息地和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從調查的不同層面可以分為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多樣性。
二、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現狀
中國是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國家之壹,但也是生物多樣性受到嚴重威脅的國家。近年來,由於經濟和人口的壓力以及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漠視,生態系統遭到了大面積的破壞和退化。“約有398種脊椎動物瀕臨滅絕,約占我國脊椎動物總數的7.7%;從地區來看,估計溫帶地區有10%的植物處於瀕危或接近瀕危狀態,而熱帶和亞熱帶地區的瀕危植物數量要高得多。由於過度砍伐,我國高等植物瀕危物種數量高達4000-5000種,占總數的15%-20%。”⑤
為此,中國積極參與國際社會的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1980中國加入《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該公約於1975生效。為了有效履行公約,中國在林業部設立了“瀕危物種”壹職。
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是管理機構;1992年6月,聯合國在巴西召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生物多樣性公約》。中國自成為簽約國以來,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相當重視:1993年初,國務院批準成立了中國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協調小組,由國家環保局牽頭,國務院20個部門和單位參加。我們制定並發布了《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生物多樣性國情研究報告》和《中國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國家報告》,參加了四次《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和《生物安全議定書》談判,並參加了其他重要履約會議和活動。多年來,中國在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受到國際社會的贊譽。此外,中國還制定了壹系列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在遺傳資源保護立法方面,有《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種子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與管理配套辦法》, 《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 在野生動物保護立法方面,有《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有壹系列關於生態系統保護的法律法規,如環境保護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土保持法、風景名勝區暫行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然而,隨著實踐活動的深入,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也存在壹些問題,具體表現為:
1,缺乏立法目的。就現有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法規而言,很多只是針對生物資源的開發利用,而不是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為目的。這與當前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概念不相容。
2.相關領域的立法空白。如上所述,生物多樣性包括遺傳、物種和生態系統多樣性,但中國沒有法律規範處理這壹問題。
3.立法缺乏系統性和完整性。在我國的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中,除了《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外,所有瀕危物種都分散在不同層級的效力和法律部門,導致壹些內容重疊,壹些規定相互矛盾。
4.立法效力水平低。我國關於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規則多為國家政策和行政法規;在法律層面,主要有“五法壹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5.缺乏地方立法。中國幅員遼闊,自然條件和生態問題差異很大。因此,非常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來彌補現有立法的不足。然而,目前我國鮮有關於生物多樣性的地方性專門立法。
綜上所述,中國的生物多樣性保護仍然任重道遠。
三。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內立法的修改
(壹)修改《基本法》
生物多樣性保護作為環境保護的壹個領域,應該得到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和作為環境法律體系基本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支持。因此,建議修改憲法第九條、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國家保護生物多樣性,加強生態安全管理和生態環境建設,實現生物多樣性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進壹步充實《環境保護法》中關於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規定,增加自然生態保護和生物安全管理的規定。
(B)制定綜合性法律
為從根本上解決生物多樣性法律法規混亂的問題,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納入法治軌道,建議全國人大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將其置於該領域單獨法律法規之上。該法以可持續發展理念為指導,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了生物多樣性的概念、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目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各級機構和行業的權限、管理分工和管理程序,以及對違法者的制裁措施。此外,應強化公眾參與的法律地位和相應的權利義務;擴大保護範圍,加強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適用(“如在生物多樣性民事侵權責任構成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生物多樣性刑事犯罪構成中適用危險犯和行為犯的規定”);引入“生物多樣性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立生物物種開發利用和外來物種引進的生態安全認證制度,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擴大到所有對生物多樣性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和自然資源開發項目”②,“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本身的影響評價。”③
此外,還可以考慮建立生物多樣性資源產權制度,明確所有權,充分發揮生物資源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級申報制度,及時有效掌握生物多樣性保護情況;建立獎懲激勵制度,通過揚善懲惡來規範資源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和開發者、使用者的消費行為。
(3)個別法律法規的修改
1.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訂
1988《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頒布以來,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對我國野生動物的保護和生態平衡的維護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十六年後的今天,作為壹部與社會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政法,已經不能適應當今時代的需要,修改勢在必行。建議:
(1)在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指導下,擴大野生動物保護範圍。可持續發展既要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要危及後代滿足需求的能力,所以當代人要給後代留下壹個完整的生態系統。以此為指導,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應當將保護範圍擴大到目前不在保護範圍內的壹般野生動物物種,取消現行法律對“珍貴、瀕危”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的限制性規定,實行普遍保護原則。在等級劃分和保護中,應以生態評價標準取代經濟價值標準。可以借鑒我國臺灣省《野生動物保護法》中使用的“種群”和“生存危機”的純生態價值標準,將其分為瀕危、珍貴稀有、其他應保護等幾個等級。
(2)在管理體制上,實行行政權力的集中管理。根據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七條、第二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可知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其管理涉及三個部門:負責管理陸生野生動物的林業部門、負責管理水生野生動物的漁業部門、負責管理市場野生動物的工商部門,令人眼花繚亂。這種多頭管理機制在實踐中很難統壹。有利可圖的時候大家爭搶,無利可圖的時候各部門互相推諉,最終導致“公地悲劇”。為解決這壹問題,新《野生動物保護法》應建立統壹的野生動物資源管理制度。可以借鑒美國建立的專業機構——魚類和野生動物管理局,在中國成立專門的野生動物保護局,統壹行使行政執法權。新法明確規定了這壹機構的組成、職責、運行機制和法律責任。
(3)提高狩獵管理野生動物的準入門檻。為了從根本上實現生態系統的完整,在普遍保護野生動物的基礎上,還應該實行嚴格保護的原則,即提高野生動物狩獵和管理的準入門檻,從源頭抓起。現行法律沒有規定非重點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管理,但在實施條例中有規定。因此,新法應當全面規定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營許可的管理內容,提高審批水平,嚴格審查資質,真正實現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立法目的。
(4)將定期修訂重點保護物種名錄納入規定。分類保護是必要的,但分類保護的目錄不應超過十年。目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已經實施了十幾年,壹直沒有修訂,在物種保護上已經顯得力不從心。新法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規定重點保護物種名錄的定期修訂,以便有關部門成立專家委員會定期修訂物種名錄,以適應科技含量高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發展。
2.自然保護區法的制定
從當前現實和未來長遠發展前景看,為進壹步加強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我國應在現有《自然保護區條例》和國務院《森林和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的基礎上,抓緊制定《自然保護區法》,解決《自然保護區條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效率低下,多頭管理,各自為政。
(1)立法應遵循的原則
---------------《自然保護區法》是我國各類自然保護區管理的總規定,其內容應涉及自然保護區的法律地位、管理體制、機構設置、經費保障等基本問題。然而,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是獨特的。因此,《自然保護區法》應與現行規範自然保護區的具體領域的法律法規做好銜接。“對森林類型、野生動物棲息地和分布類型、濕地類型、荒漠類型、地質類型、海洋類型等不同類型自然保護區的主要自然資源,主要依據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防沙治沙法、水法、礦產資源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相應法律法規依法實施保護和管理。”①但原則上應以自然保護區法為指導;
——嚴格管理原則:針對目前自然保護區管理混亂的狀況,在立法中明確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職權、審批、管理和監督程序以及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只有實現權責統壹,誰批準誰管理誰負責,才能實施有效管理;
——特殊保護原則:這方面主要體現在對海洋的保護上。“海洋是壹個流動的整體,海洋環境的特殊性、海洋生態的敏感性和脆弱性,都決定了其管理不同於陸地上的自然保護區,應加大對海洋保護區保護的規定,給予更多的政策傾斜”。
-公眾參與原則:現行法規沒有為公眾參與自然保護區提供足夠的保障。它們只規定了公民的保護義務和監督舉報權,沒有規定公民的參與權。事實上,只有賦予公民壹定的參與權,才能真正調動公民保護環境的積極性,特別是在自然保護區領域,這對自然保護區的有效管理非常重要。新法中應明確規定公眾參與自然保護區保護的程序和機制。
(2)自然保護區立法擬規定的主要法律制度包括審批制度、分類區劃制度、控制制度、檢查制度和應急制度、分類保護和管理制度、監督管理制度等。
3.生物安全法的制定
近十年來,“生物安全”問題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關註。為了保護生物多樣性免受現代生物技術帶來的潛在危險,《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會議通過了《生物多樣性公約生物安全議定書》。中國自成為簽約國以來,在轉基因生物安全的法律控制,特別是國務院的“壹規三策”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總的來說,這些立法缺乏統壹的指導思想,立法層次較低,使得生物安全領域的管理顯得捉襟見肘。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壹部立法層次更高的綜合性法律,即《生物安全法》,從生物安全的角度對生物技術及其產品的監管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該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科學性原則、風險防範原則、全過程控制原則等。以及環境立法機構遵循的壹些原則,如可持續發展原則、生態法原則和及時性原則。在立法上,應改革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加強對生物制品商業化的控制;通過完善轉基因生物標識制度,完善動植物檢疫制度;依靠加強轉基因生物進出口管理措施,防止外來物種入侵。
在制定全面的生物安全法的同時,我們也應該根據需要制定壹些專門的生物安全法規。
比如《克隆技術管理條例》、《外來物種引進條例》、《轉基因生物進出口條例》等。,以完善我國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最大限度地保護生物多樣性、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
4.其他法律法規的修訂
濕地是生態系統多樣性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俗稱“地球之肺”。而我國僅在《自然保護區條例》第10條中規定“具有特殊價值的海域、海岸、海島和濕地……”可以劃為自然保護區,其他法律法規未涉及。這對於拉姆薩爾公約成員國、世界第四大濕地面積的中國來說,是壹個遺憾。因此,建議我國根據《公約》和《中國濕地保護行動計劃》,盡快制定《濕地保護條例》,使該領域有法可依。
微生物作為壹種生物,是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對象。但《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現行法律法規中均未涉及。《森林法實施細則》是唯壹明確列出“微生物”的法律。因此,絕對有必要制定壹部關於微生物保護的法規,以配合對動植物的保護。
此外,現行的壹些法律法規,如《森林法》、《草原法》、《防沙治沙法》、《水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等也要進行修訂,以適應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的發展。必要時,需要將壹些行政法規上升為法律,增強可操作性。各地也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專門地方性法規。
四。國際生物多樣性保護公約在中國的實施
在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中國加入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等國際公約。但在實際執行中,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保護領域以及各國保護的協調與交流仍然不夠。為此,建議:
——在履行《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方面,我們應盡快與其他國家簽署雙邊或多邊協議,預防和打擊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非法國際貿易,同時與有關國家簽署保護遷徙動物的協議。這些都應該得到國內立法的肯定,才能真正有效地控制來自進口國和出口國的野生動物非法貿易,達到保護野生動物的目的。
-《生物多樣性公約》實施過程中,國際合作與保護的領域應由過去側重於森林生態系統和壹些珍稀瀕危動物擴大到草原、濕地和珍稀瀕危植物的保護,更加註重保護生物和生態安全;在協調《公約》與《防治荒漠化公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同時,抓緊修訂1993中國制定實施的《中國生物多樣性行動計劃》。
——在執行《生物安全議定書》方面,加強與其他國家的交流,建立情報預警機制、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以及信息交流機制,嚴把國門。
簡而言之,通過我們自己的努力,我們將促進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合作領域各項公約的有效執行。
動詞 (verb的縮寫)結論
“壹個基因影響壹個國家的興衰,壹個物種可以影響壹個國家的經濟命脈。”的確,保護地球上的生物資源不僅符合當代人的利益,也是壹項造福子孫後代的事業。"只有有效地保護生物多樣性,才能實現生物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發展."②
格林威治時鐘把我們帶入了壹個新的世紀。在這個機遇與挑戰並存的21世紀,生態文明是其主旋律。因此,我們應該以崇高的使命感和有效的法律機制為準繩,積極投入保護。
生物多樣性在行動。古人雲:“好鳥為友,落花為篇。”善待自然,與人為善。
人類的伴侶是人類道德倫理不可或缺的壹部分。當人類用生態文明之光點燃人類理性行為時,人類社會將是多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