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支付;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次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 .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次繳納;
8 .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9 .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
第二,欠薪案件的舉證責任是什麽?
在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只需要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勞動義務,而不應對用人單位未支付工資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人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這說明用人單位有保留已支付工資證據的義務,但勞動者壹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資的證據。勞動者出示履行勞動義務的證據,提出追索拖欠工資的訴訟請求時,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工資已經支付的,應當認定未支付工資的事實,支持勞動者的訴訟請求。
三、無故拖欠工資的認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逾期支付屬於無理拖欠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每月至少支付工資1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對完成壹次性臨時勞動或者特定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協議或者合同的約定,在完成勞動任務後支付工資。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受到影響的。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以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的最長期限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以上是邊肖對“拖欠工資起訴費”問題的回答。勞動者因拖欠工資提起的訴訟屬於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的規定,財產案件按照訴訟金額或者價款的壹定比例交納。如果讀者需要法律幫助,歡迎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