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為: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為:
1)該罪的犯罪主體為壹般主體,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情節達到犯罪標準的即構成本罪。
2)該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該罪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4)該罪的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
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區別:
前罪侵犯的是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實施假冒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後罪侵犯國家對商品質量的管理制度,實施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
對於采用假冒註冊商標的手段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且銷售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既觸犯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也觸犯了假冒商標罪。對於此種情況,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刑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根據:
1.刑法 第二百壹十三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司法解釋: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將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客觀行為限制在“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這壹範圍內。因此,在認定假冒註冊商標罪時,判斷行為人使用的商標是否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就顯得非常重要,它涉及到能否認定行為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基本定性問題。
侵犯專利權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專利法的規定,侵犯專利權的民事法律主要有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清除影響等。
壹、停止侵權
所謂停止侵權,是指侵權人應當停止擅自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二、賠償損失
專利權是壹種無形財產,當這種財產受到侵犯,並給權利人造成經濟上的損失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權依法要求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
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1.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額作為損失賠償額。
3.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數額的倍數合理確定損失賠償額。(1-3倍專利使用費,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確定)
4.定額賠償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壹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三、消除影響
消除影響主要是責令侵權人通過新聞媒介,如在報紙報紙、雜誌上發表聲明,或者在廣播、電視中發表講話、聲明,承認其侵權行為,並作出不再侵權的保證。
以上幾種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壹)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