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入罪門檻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發布。司法解釋降低了侵犯商業秘密的入罪標準,擴充入罪情形,將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因侵犯商業秘密導致權利人破產、倒閉等情形納入入罪門檻,並將入罪數額從“五十萬元以上”調整至“三十萬元以上”。?
司法實踐中,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知識產權犯罪新類型案件不斷湧現,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特別是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爭議問題較多,亟須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和規範。
司法解釋主要規定了三方面內容:
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根據不同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規定不同的損失計算方式,以統壹法律適用標準;
進壹步明確假冒註冊商標罪“相同商標”、侵犯著作權罪的推定規則、侵犯商業秘密罪“不正當手段”等的具體認定,以統壹司法實踐認識;?
明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刑罰適用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握等問題,規定從重處罰、不適用緩刑以及從輕處罰的情形,進壹步規範量刑標準。
鑒於以盜竊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往往更加隱蔽、卑劣,社會危害性大,司法解釋規定對此類行為可以按照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權利人的損失,不再要求將商業秘密用於生產經營造成實際損失。對於違約型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由於行為人對商業秘密的占有是合法的,危害性相對小於非法獲取行為,按照司法解釋,在入罪門檻上有所區別,損失數額按照使用商業秘密造成權利人銷售利潤的損失計算。
司法解釋明確了從重處罰和不適用緩刑的具體情形,規定具有“主要以侵犯知識產權為業的”“因侵犯知識產權被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在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衛生事件期間,假冒搶險救災、防疫物資等商品的註冊商標的”“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等4種情形之壹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壹般不適用緩刑。同時規定具有“認罪認罰的”“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後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等4種情形之壹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